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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您值得享有!

加计抵减政策,您值得享有! 承以信INHETRUST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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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计抵减政策,您值得享有!

 2019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该公告首次引入了“加计抵减政策”,是为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出台的一项全新的优惠措施

 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那么,这项政策具体是怎么让您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呢?怎么准确计算优惠抵减额,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改红利?今天,就与各位探讨一下这项横空出世的优惠政策。

什么样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何计算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比例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相关提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金额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注意    
  1.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也意味着如果纳税人有简易征收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可以用来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 额需要分两步:     

第一步

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

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大小。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流程图见下方。

举例

A咨询公司2018年1月成立,2018年3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2019年3月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其中发生咨询服务收入50万,发生鉴证服务收入30万,销售固定资产20万。

2019年4月,A公司发生咨询服务收入500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则当期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A公司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且为一般纳税人,先判断A公司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为80万,占A公司全部销售额100万的比重超过50%,故A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优惠。

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A公司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完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后,即可自助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特别提示: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因此,2019年A公司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后,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于2020年、2021年分别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计算可加计抵减的金额

2019年4月,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十二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显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则,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万*10%=2万。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计算填列实际抵减额,具体如下:

计算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减前)=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00*6%-20=10万。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00*3%=3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栏,本栏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计算当期抵减后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0-2=8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本栏次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当期合计应纳税额=抵减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8+3=11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4栏,本栏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申报表填列示意图如下。

小结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前置“声明”

计算加计抵减额时应基于一般计税方法,这里的“一般计税方法”是针对于“简易计税方法”而言的。目前增值税申报中将“一般计税方法”划分成“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两部分。

遇到存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要与一般计税方法分开核算应纳税额,最后将两种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合并成当期应纳税额总额。

    加计抵减政策先与您分享到这里,下次我们会进一步就政策难点继续为您答疑解惑!      



律师      Janana Cao

136-3658-0156

jananacao@inhetrust.com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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