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发票丢失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很悲催地把一张40万的增票弄丢了,网上看了很多,基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开票方去税务局开已报税证明,连同底联的复印件加盖章就可以给我这边正常入帐并抵扣票面上的增值税。但问题是公司说没有发票原件,公司在年底就无法抵扣25%即1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要追究就只能个人承担,一年都挣不回来啊。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
解答:
(一)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三)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