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继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库人才,在国际税收领域实践经验较为丰富,曾参与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承以信:日前我们收到的关于个税汇算清缴的询问确实越来越频繁,那我们理解个人境外所得合规申报的关键点在于税收居民身份。那么刚刚提到的A先生和B先生到底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呢?
董老师:在《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一个“是否有住所”,另一个是“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是否累计满或不满183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住所进一步规定如下: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此外,财税(2019)35号公告解答对习惯性居住解释如下: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按照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A先生和B先生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有中国国籍和户籍就是居民个人吗?
►►有房产就是有住所吗?
B先生在国内还有房产,这就是有住所吧?
►►►常年在国外工作是否就是非居民?
►B先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B先生常年在美国生活工作,配偶子女也在美国工作上学,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外,是非居民个人,所以其境外所得不需要申报纳税。
►►B先生可能是居民个人
假如B先生2019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183天,那么B先生就构成了居民个人,也要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全部申报纳税。
承以信:原来如此,看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的很重要。感谢董老师给我们的解读,专业知识要与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相结合才能相得益彰。期待后续关于境外收入定性和境外税款处理的深入探讨。

先解决境外所得是否要报税的问题,后续文章会分析境外收入定性和境外税款处理两个问题,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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