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该条例的第七十八条首次将“生前预嘱”的概念引入到中国大陆的立法实践中。
01
生前预嘱的概念及历史
# 生前预嘱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医学技术已经能够有效地延缓死亡,但相关技术会给病人造成巨大的痛苦。比如,在1999年,巴金先生病重入院。经过一番抢救后,虽然保住了生命,但鼻子里从此插上了胃管。进食通过胃管,一天分6次打入胃里。胃管至少两个月就得换一次,长长的管子从鼻子里直通到胃,每次换管子时他都被呛得满脸通红。长期插管,导致巴金先生嘴合不拢,下巴脱臼,最后只好把气管切开,用呼吸机维持呼吸。巴金先生想放弃这种生不如死的治疗,可是他没有选择的权利,因为家属和领导都不同意i。
生前预嘱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69年,由美国伊利诺斯州的一名叫路易斯•库特纳的律师首次提出ii。他认为,既然人们可以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对已故后的遗产进行处理,那么也应该享有决定自己的身体要接受或拒绝何种治疗的权利。如果人们意识清醒,当然由本人决定自己的医疗方案,可是若患者深陷昏迷状态,失去意识无法表达个人意志时,应该尊重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1年,生前预嘱这一概念由罗点点女士首次引入我国,她在了解到美国的名为“五个愿望”(分别是:1、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2、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3、我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4、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5、我希望谁帮助我)的文件后,与陈小鲁先生带领团队创办“选择与尊严”的公益网站,对生前预嘱的概念和尊严死亡的理念进行推广。
本次深圳的立法中涉及生前预嘱的只有一个条文,共三款,分别规定了生前预嘱的内容与设立形式。
02
生前预嘱与安乐死
相较于安乐死,生前预嘱是一个相对不为公众所知的概念。
#安乐死
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受其委托,为减少其痛苦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的行为iii。
# 积极安乐死
指医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采取措施加速病人死亡的行为。
# 消极安乐死
指对于无法救治的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掉其赖以生存的维生措施,任其死亡从而摆脱病痛的折磨的行为。
所以,从某种程度而言,生前预嘱与安乐死在概念上有一定的重合。
03
生前预嘱的类型
生前预嘱需要他人进行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实施主体将生前预嘱分为指令型生前预嘱和代理型生前预嘱。
#指令型生前预嘱
是指完全依据生前预嘱的内容在临终阶段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医疗措施。
# 代理型生前预嘱
指定代理人,由其辅助自己在丧失表达能力时做出最符合立生前预嘱人的个人利益的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iv的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可见,深圳的本次立法,承认可以由近亲属作为生前预嘱的代理人。
04
生前预嘱的生效
如前所述,生前预嘱需要达到“任何治疗方案也无法逆转病情时(即临终时)”才会被执行。目前,承认生前预嘱的各个法域,往往会规定生前预嘱的生效条件。
奥地利《生前预嘱法》第2条第1款规定,指令型生前预嘱“在患者于治疗过程中无能力理解、判断或表达自己时生效”。
新加坡《预先医疗指示法案》中规定,只有当病人患有临终疾病且丧失意识和无法进行理性判断时,医务人员才可以询问生前预嘱的有关情况。
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生前预嘱才会生效:
(1)患有临终疾病;
(2)处于不可逆的昏迷状态;
(3)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v。
未来,我国的相关立法有必要对生前预嘱的生效条件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关于临终状态的判断本质是一个医学问题,需要由医生进行判断。但为了避免单个医生判断时的道德风险,需要设定不同医生的复核程序或者设立多名医生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临终状态的判断。
05
生前预嘱的保存
06
生前预嘱的变更与撤销
生前预嘱未来如何变更与撤销,也是本次深圳立法的空白之处。笔者认为,相较于可以口头变更的遗嘱,生前预嘱由于其和人的生命直接相关,更加重要。所以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方能进行变更与撤销。
正如史铁生在《我与地坛》中所言:“死亡是一个必然降临的节日。”高净值人士不仅仅需要高质量生活与高质量的传承,在两者之间还需要有高质量的死亡;而能够开启高净值人士对于相关话题的思考即是专业人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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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ublikationen.ub.uni-frankfurt.de/frontdoor/index/index/docId/3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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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东.浅谈安乐死[J].知识经济.2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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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163.com/dy/article/HBLFMHM70552OSS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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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丽 《生前预嘱法律问题研究》 [D]. 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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