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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一日游”的合规问题与风险分析

“保税区一日游”的合规问题与风险分析 承以信INHETRUST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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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保税区一日游”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业务模式,逐渐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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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谢佩霖

本文来源 |  承以信INHETRUST

转载请联系授权(微信ID:inhetrust2017)


先插一段讲座信息:


正文


近年来,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保税区一日游”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业务模式,逐渐受到关注。这一模式允许企业将货物出口至保税区后,迅速再进口回国内,从而享受进出口的税收优惠。然而,尽管这一模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从我国的税收监管和外汇管制角度来看,存在潜在的合规风险。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以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风险。


一、“保税区一日游”是什么? 


“保税区一日游”,是指:境内企业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境内关外”的特点,将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即,视同出口),后将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运出(即,视同进口),以此在货物未运出国境的前提下,实现出口退税、境外公司收付汇等目的。


在上述定义中,“境内关外”‌的含义,是指虽在国家境内,但海关管理上视为关外的一种特殊区域。‌这种区域通常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货物进入该区域相当于出口,离开该区域则相当于进口。


但是,在实践中,“保税区一日游”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被进一步划分为多种适用场景。其中,较为常见的,便是货物的生产方和需求方都位于境内除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外的地方,通过境外企业担任中间商角色,产生两条跨境购销业务链,最终由需求方申请进口货物,并将贸易利润差留在境外企业。


为便于读者理解这一常见的适用场景,笔者提供下图作为参考:




二、“保税区一日游”的常见应用场景及其合规问题分析 


对于前文所述应用场景,会发现货物的最终去向为境内企业,而非境外企业或个人。换而言之,货物仅仅途径具有“境内关外”特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并非最终出口至境外。


那么,围绕这种情况,在当前中国内地的税收监管环境和外汇管制体系都较为严格的背景下,不禁发问:


第一,既然货物的最终去向并非为境外企业或个人,那么申请出口退税是否具有合规瑕疵;


第二,境外企业仅仅承担中间商的角色,所涉货物在物理层面从未离开国境,那么办理收付汇是否有欠妥当。


对此,下文将依次展开分析。


(一)出口退税的合规瑕疵


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为“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在前述应用场景下,生产方将货物从非保税区运抵保税区,应当认为符合“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的条件。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似乎赋予了内地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正当性。


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此,有必要引用青岛海关发布的《浅析综合保税区“报税一日游”》一文所述观点。在这篇文章中,可以察觉到青岛海关的下述监管态度:


第一,只有出口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或外商,实现货权转移,才符合出口退税规定。如果买卖企业都是综合保税区的区外境内企业,则存在相应法律风险。


第二,从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出发,不能仅仅依据交易模式或业务模式的外在形式予以判断,而是应当从经济目的和交易实质入手,从而对于是否符合出口退税规定作出合理判断。


基于青岛海关的监管态度,在前述应用场景下,虽然形式上货物经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但是由于货物最终进口回到境内,那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法精神,就不应认定构成出口,更不应适用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


综上所述,在适用“保税区一日游”时,如果境内货物的最终去向并非境外企业或个人,而是企图以途径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方式申请出口退税的,应认为存有合规瑕疵。


(二)收付汇的合规瑕疵


在前述应用场景中,由于境外企业仅仅承担中间商的角色,所涉货物在物理层面从未离开国境,那么办理收付汇是否有欠妥当呢?这是接下来要阐述的问题。


为了解答这一问题,笔者咨询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经沟通得知,在实操层面,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已经将审核收付汇的权限下放到银行,由银行作为直接对外窗口,负责审核是否满足收付汇条件。


就此,考虑到中国银行在外汇领域拥有资深处理经验,笔者特地咨询了该行的相关办事人员,了解到:

“在‘保税区一日游’的业务模式下,银行实际审核是否满足收付汇条件时,审核方向主要是货物是否已经报关。至于货物报关之后的运输方向,并非监管范畴。”


除上述信息外,中国银行办事人员还提供了银行审核是否满足收付汇条件的具体参考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有合理证据足以证明业务发生在保税区内;

第二,合理有效的报关单、基础交易合同和发票;

第三,基础交易合同载明的出口价格不得低于进货价格。


综上所述,从中国银行的审核方向来看,货物报关之后的运输方向并非考虑范畴,货物是否报关才是审查重点。因此,在前述应用场景下,办理收付汇通常不会遇到我国监管部门的阻力。


但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贯施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要求外汇收支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由此可见,在我国外汇管理体系作用下,外汇收支应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任何以虚假贸易为目的的外汇留存都可能遭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追查。


回归到“保税区一日游”问题,如若境内企业适用“保税区一日游”的直接或间接目的,被境内外汇管理部门认定为将利润留在境外公司,而不是用于合法的进出口业务,那么将违反我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进而,可能受到来自于行政法规层面,甚至是刑事法律层面的严重打击。


综合上述两大问题的分析意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保税区一日游”的典型适用场景中,由于境外公司仅仅是交易链的转手方,货物并未最终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因此所涉货物严格意义上并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政策条件。


第二,有鉴于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查是否符合收付汇条件时,仅仅考虑货物是否报关这一因素,因此在“保税区一日游”的典型适用场景中,为相关境内外企业提供了成功办理收付汇的可能。


第三,虽然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当前的收付汇审查较为宽松,但是结合我国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来看,在适用“保税区一日游”时,必须确保存在真实可信的跨境贸易背景。反之,如果适用“保税区一日游”的目的仅仅在于将利润留在境外公司,那么即使当时成功办理收付汇,日后仍有可能会面临追查和惩处。




结语


对于境内企业来说,尤其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往往会利用“保税区一日游”的方式,实现出口退税、境外公司收付汇等多重目的。


结合我国严格的税收监管环境和外汇管制政策,有必要在适用“保税区一日游”时,辨明合规风险,树立合规意识。特别是在复杂的跨境交易背景下,聘请专业法税人士,对适用“保税区一日游”所涉潜在合规问题予以评估,尽力规避和降低合规风险,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企业战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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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佩霖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律师、中国会计师从业资格、中国基金从业资格。

长期致力于企业和企业主的法税合规领域,对于企业架构治理、企业涉税问题解决等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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