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之劳务派遣 涉嫌虚开发票认定篇(上)介绍了劳务派遣虚开发票及虚开发票的处罚,本篇带领各位了解虚开发票的税务稽查重点。
三、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涉嫌虚开发票的税务稽查重点
1. 劳务派遣用单位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及有履行业务的实际能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税务机关会检查用工企业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资料,核查劳务派遣单位规模、人数等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履行业务的能力来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2. 税务机关检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是否扣除收票方开票的“开票费”。
(1)用工企业将劳务派遣费用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到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扣除服务费的金额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及上缴“五险一金”。
(2)是否资金回流到用工企业或用工企业相关的自然人账户。
(3)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支付方式、记录、人员名单并对比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是否存在现金支付的合理证明。
(4)资金回流金额与劳务派遣发票金额是否存在比例。
3. 税务机关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发票的真实性。
(1)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合同、项目工作的具体地址、经办人、资金经办人、用工人数、用工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要求用工企业提供合同、用工人数、用工考勤及考勤方式、抽取部分被派遣劳动者核实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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