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产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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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转让产权
国税函[2002]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4.出口货物退(免)税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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