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筹办期企业的法财税问题

筹办期企业的法财税问题 行云民教财税
2021-11-28
2
导读:实务中,每一个企业的成立并不都是拿到许可证、办理法人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开始运营,收取收入和支出费用,往往上述的流程未开始,就会存在成本费用的支出,甚至会有收入进入,未完成上述行政登



筹办期企业的法财税问题


- 导语 -



实务中,每一个企业的成立并不都是拿到许可证、办理法人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开始运营,收取收入和支出费用,往往上述的流程未开始,就会存在成本费用的支出,甚至会有收入进入,未完成上述行政登记手续的皆可划分为企业的筹办期,筹办期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筹办期的票据怎么开具


很多企业筹办期往往会涉及大量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于筹办期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还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付款时如何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发票的抬头为拟设立的名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筹办期间法人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交易的适格参与者,故直接开具拟设立的企业名称存在违规风险。


二是发票抬头应当开具为实际支付费用的拟设立公司发起人,理由为公司尚处于筹办期,不具有法人资格,付款方只能是发起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公司正式运营后,证明以发起人名义开具的发票与新成立的企业有实际联系比较困难,是否会存在发起人违规转嫁其自身成本的问题等。


上述两种思路为目前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方式,但是根据上述的分析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筹办期企业对外取得发票时,建议备注栏注明发票为拟设立的企业而发生,避免被稽查时无任何的有利证据。同时,筹办期企业在相关成本费用发生时也可以暂时先不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待完成法人资格登记时再行补开,但是,这期间不宜过长。



二、筹办期的成本费用怎么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筹办期取得收入怎么处理


筹办期企业无税务登记、无银行账户,取得收入时可通过发起人或者其他关联方账户进行临时代收代付款,完成税务登记时,及时补申报相关税费。




四、筹办期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筹办期企业实务中会存在筹办企业需要进行相关重要合同的签署,由于法人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则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高法规定”)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筹办期若以发起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则需要得到成立后的企业的确认,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合同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若以筹办期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企业成立则合同生效。


以上为筹办期企业涉及的相关法律、财务以及税务问题,分析较为浅显,还望斧正。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行云民教财税
1234
内容 308
粉丝 0
行云民教财税 1234
总阅读5
粉丝0
内容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