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到底
应该如何纳税?
上
笔者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服务全国部分民办学校,了解到目前仍有很多学校及地方税务机关对学校的纳税问题存在认识偏差。对此,笔者分税种对学校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各类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更好的把握相关规定,正确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教育服务免征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所以我们可以把教育服务
分三类来进行分析把握:
第一类,学历教育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要理解好这一规定,需要把握两个关键词,一是“学历教育”,二是“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
这里的教育服务收入,则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简而言之,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和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赞助费、择校费、校服费、床品费、校车费、体检费等等,均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第二类,非学历教育服务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非学历教育目前只有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而免征增值税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则是指在规定范围内收取(公办)或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民办)的教育费、保育费。除此之外,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虽然只有符合条件的保育、教育费免征增值税,但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类,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没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如果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目前规定的执行期限是到2021年12月31日,后续是否继续延长有待新的政策规定进行明确。
符合条件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学校提供服务收入应缴纳
企业所得税
学校提供服务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四项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很多学校就此认为非营利性学校的收入都是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其实不然,因为学校的非营利性收入往往只占学校收入的一小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也就是说,学校收入中只有以上五类为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等等收入均为应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