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ORARY WORERS
企业用工之临时用工
法税分析与探讨
导语:聘用临时工是企业在实际用工常遇到的情况,很多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临时工界定的标准;分不清临时工的报酬究竟是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支付,二者有何区别;临时工是否需要签订合同。上述问题时常困扰企业,以下就聘用临时工的情况简单分析涉及法律及税种方面的相关问题。
01
临时工,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的释义
什么是临时工
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无试用期标准直接上岗入职,聘用临时工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 临时招聘的工人,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临时工又分成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两类。
临时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两种所得的定义:
①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②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02
企业以签订劳动合同来界定是否为临时工的误区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 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 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
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 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企业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我们来看以下几个简单问题:
(1)该人员是否按企业考勤制度出勤?(2)该人员是否有企业发放的工作证?(3)该人员是否需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答案为“是”,说明该人员与企业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为标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属于企业任职、受雇人员,企业支付这些人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答案为“否”,该人员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则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处理。
03
临时工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一)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临时工”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企业,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企业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二
提供的劳务服务具有独立性,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则 “临时工”与企业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企业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临时工”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此种情况应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04
临时工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涉及税种
01
相关涉税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中已有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02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作为工资薪金涉及税种
增值税方面,临时工提供的服务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作为工资薪金处理无需缴纳增值税,因不存在应征增值税的交易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如果开票则属于虚开。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以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作为结算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应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每一位“临时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03
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
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临时工”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涉及税种增值税方面,临时工提供的服务属于“有偿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方作为劳务报酬处理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劳务报酬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应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计算并代扣代缴每一位“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