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行云税务
今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特别是今年6月7日将留底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教育行业,那民办学校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本文主要分析《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2022年第14号)和《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2022年第21号)相关政策。
01
分析2022年第14号文以及第21号文规定的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2.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及2022年第21号“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从此角度,应当区分民办学校的性质,如果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不能满足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的要求。
但是属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且“教育”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即符合本文规定的留抵退税的适用对象。
02
营利性民办学校进项税额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教育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为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均免征增值税。
【情形一】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仅从事免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此种免税类型纳税人购进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应该做相应的转出处理。
综上,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若只存在免税收入的情况下,购进的所有进项税额在取得时已做相应的转出处理,进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各期末增值税期无留税额,就不存在进行留抵退税的问题。
【情形二】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从事免税项目,又从事应税项目
民办学校需要明确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等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无法准确划分是归属于应税项目还是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需要按《实施细则》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可以抵扣、不允许抵扣,并做相应的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至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税项目属于“教育”业务的进项税额仍有留抵的,在满足2022年第14号“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总结: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非企业单位,可能不属于2022年14号文规定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应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占比,取得全部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后还有留抵的, 并且符合2022年第14号文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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