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9]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1
提交材料
提交资料
需留存备查资料: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3.减免个人所得税需提交的资料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02
办理范围
办理范围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03
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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