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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题分析
这是我们在对学校提供培训和服务中多次遇到的问题,能问出这个问题,说明提问者对房产税的规定是有所了解的,对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是有所思考的。下面,笔者依据法规政策对这个问题做一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以上规定,除乡村学校外,拥有房屋产权的学校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学校收超市什么费不重要,重要的是超市用的房产是不是学校的,如果是,那学校就应当缴纳房产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学校自身使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依据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房产税筹划:如果是学校用自有房产经营自有超市,那应该符合“学校自用”条件,似乎就不用缴纳房产税了,而自有超市承包给他人来经营,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应该也不会涉及到房产税的问题;而将自有房产提供给其他主体来开办和经营超市,那就不再符合“学校自用”条件,无论是否收取租金,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参照执行)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对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那么,为学生提供便利而开办的超市属于学校业务用房的一部分吗?对此,税法没有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确切回答。但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明确规定: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所以,至少在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超市一定不会被认为是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
02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肯定的结论:
一是学校若将房产提供给其他主体开办经营超市,无论收取什么名目的费用、收不收取费用,均应当缴纳房产税。
二是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若违规在校内经营超市,相关房产应当不属于房产税免税范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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