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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向个人融资并每年支付利息,合规吗?

民办学校向个人融资并每年支付利息,合规吗? 行云民教财税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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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我们在讲课中遇到学员所提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很难三言两语讲清楚,因为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实务问答编

民办学校向个人融资并每年支付利息,

合规吗?



这是我们在讲课中遇到学员所提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很难三言两语讲清楚,因为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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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看民办学校是不是义务教育学校,融资对象的个人是否与学校存在关联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所以,如果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关联方融资且支付利息,严格来说是不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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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是非义务教育学校向关联方融资,要看支付的利息是否合理、决策是否规范。《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也就是说,如果支付利息明显过高,而且也没有经过学校理事会的决策,肯定是不符合“三公原则”的,也算不上合理定价、规范决策,存在变相转移资产、损害学校利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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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无论是否关联交易,还需要看学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属性,融资方式是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也就是说,如果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不能取得办学收益的,也就不能以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不能向投资人支付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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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无论学校是何属性、采取什么融资方式,都要避免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刑法》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融资,如果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则有很大概率构成非法集资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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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要看看学校融资的款项到底用到了何处。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借用学校名义融资,而款项大部分或全部被用到了学校以外的主体,这种情况屡见不鲜,相关责任人大多被以挪用资金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综上,如果学校向个人融资经过了规范的决策程序、支付利息不超出合理范围、不触及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不涉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配股息红利、不构成非法集资行为,而融资款项也全部用在了学校发展运营所需之处,那么,这种融资行为应该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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