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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之实习生与勤工俭学的法税浅析

企业用工之实习生与勤工俭学的法税浅析 行云民教财税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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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用工之实习生与勤工俭学的法税浅析


企业用工之

实习生与勤工俭学的法税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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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会使用在校生为企业服务,企业是否知道支付在校生劳动报酬对企业税收有什么影响?本文给诸位做一下浅析。




01

 在校生的类型




企业需要支付劳务报酬的在校生分为实习生和勤工俭学学生两类。




实习生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第一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本文的实习生就特指顶岗实习生。




勤工俭学学生

指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一般贫困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工赚取报酬维持生计。也有人并不是为了报酬,而是想多点社会实践经验。




02

两类在校生支付的劳动报酬性质的确定






实习生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顶岗实习生的工作已构成企业工作的一部分,与企业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具有独立性,实习要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协议是安排实习的前提,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80%货币形式发放,不是依照完成工作量或工作成果发放,说明顶岗实习生与企业的关系不是劳务关系,顶岗实习生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确认,在企业发放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




勤工俭学学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一、适用范围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提供的劳动服务具有独立性,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



03

两类在校生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缴纳增值税?






实习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实习生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勤工俭学学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勤工俭学属于增值税免征项目。




04

两类在校生支付的劳动报酬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实习生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勤工俭学学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单位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此做一个提示,在增值税环节勤工俭学属于增值税免征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凭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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