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举办者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A, A学校拿地自建办学场所,经营几年后,举办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B,将A学校的校舍、运动场地划出一部分给B学校办学,此种情况要交税吗?
B学校没有给A学校付过款,双方也没有签订过租赁协议,怎么会产生税收呢?
其实不然,看似没有交易和风险,可税法早对此种情型做过专门规范,涉及税种还很广。
背上小书包,一起上学堂
从A学校角度来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A学校向B学校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收取B学校租赁费收入,税务机关也有权调整,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
同时因A为民办学校,一方面不再满足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需要缴纳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一方面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所有资产规定。A学校还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此看来税一分没省,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可是飙升啊!看到这篇文章后要赶快调整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