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交易变更或取消的个人所得税
XINGYUNSHUIWU
导语
自然人A向自然人B转让甲公司50%股权,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500万,B向A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完工商登记。遇到以下三种情况,自然人A的个人所得税会有影响吗?
三种情况以及依据
AB两人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合同,B向A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并且办理完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01
第一种情况
02
第二种情况
03
第三种情况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AB股权转让涉及问题提示
1.自然人B对此次股权转让有代扣代缴义务,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对税款缴纳主体进行明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受让方作为股权转让交易的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合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实现延迟纳税的效果。
3.若被转让企业资产情况复杂,清晰界定股转转让的性质,避免由于界定模糊引发的税务机关要求按照非股权转让形式缴纳税款的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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