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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缴税吗?

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缴税吗? 行云民教财税
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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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缴税吗?



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缴税吗?


01

一般性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5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另外,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注:上述规定中的“免征各项税收”,笔者理解应为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前)、增值税(营改增后)、城建税、所得税。



02

特殊性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该条规定实际是“营改增”后,对免税医疗服务的具体规定,也是对财税〔2000〕42号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20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3

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取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0〕4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不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之内。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卫生服务收入,不能再根据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取得的收入需要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想要免征企业所得税,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本身要获取免税资格,即必须为“非营利组织”;二是收入要符合免税条件,即属于免税项目。


1

免税资格的获取。按目前规定,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取得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2

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取得上述规定的收入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04

其他税种


1

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

《契税法》第六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有关的税收政策,实际上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运营中存在比较类似的税务风险,比如是否取得免税资格,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及时享受优惠等,这需要引起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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