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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对外借款支付利息需要发票吗?

民办学校对外借款支付利息需要发票吗? 行云民教财税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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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介绍了民办学校对外借款最高利率水平,民办学校向出借人支付利息需要取得利息发票以及取得的发票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顾上篇:民办学校对关联方的借款最高可以支付多少利息



利息发票的作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因此,借款合同、利息发票、支付利息和本金的银行回单等都是可以证明借款事项真实性的依据,缺少相关文件对此业务的真实可靠就产生影响。



企业所得税对利息发票取得的要求


民办学校对外借款,其实际产生的利息若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利息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说明学校的借款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的,在支付利息时,应该取得发票。


根据下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发票是学校发生支出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作为企业所得税中可扣除支出的依据。若未取得利息发票,即使是真实支出也因缺少税前扣除凭证而不能被认可,导致学校的成本费用减少,利润或办学结余虚增,增加了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部分省份对利息发票的要求


【江西国税】

【江西国税】由于银行业务量大,如果全部开具发票的话,工作量太大,既然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可否不开具发票?

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且不得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国税局.2016汇缴热点政策问答之二》——问: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天津国税2018年3月30日在线答疑:有企业提问,现在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是否可以使用银行的回单入账进行税前抵扣?是否必须要银行重新开具手续费发票,具体要求有哪些?李处长能解答一下么?


【李刚】: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支出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 


在不是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了国税函[2009]777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之外,只要是企业代扣了向个人支付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后就可以税前扣除利息吗?是否需要发票?

需凭有效凭证(如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扣除,还是要按实际支出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4年1月)问题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从以上各省市政策来,部分省市对贷款利息没有强制要求取得发票,所以需要与民办学校所在地确认是否有政策明确发票情况,若有明确政策需要发票做税前抵扣凭证的,需要取得发票。



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小贷公司及其他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均正常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学校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需要依据金融机构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民办学校向银行借支付利息后,将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及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应向开户行申请开具利息支出普通发票。



非金融企业及个人为出借方借款

按最高利率的借款利息开票民办学校

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并非“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而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换句话说即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并非是企业所得税口径认可的利息,这是两个标准,超过税法标准的即使有发票也不能扣除。其次,民办学校与个人借款除借款事项真实、合法、有效外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再次,利息费用需要取得发票。



民办学校取得利息发票注意事项


1.无论民办学校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借款利息发票的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因此民办应收取普通发票开具的利息发票。


2.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利息发票事宜。


3.民办学校为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允许义务段学校关联交易,但若无法避免与关联方发生借款事宜,建议出借方不要约定和实际收取借款利息,短借快还,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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