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我们在为民办学校提供合规服务的过程中,经常被咨询住宿费的收取问题。例如,租赁场地办学的住宿费可以由出租方收取吗?或高校公寓是否可以由建设方直接收取?
以江苏省为例
对于中小学而言,根据《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民办中小学校(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收支单独核算。
因此,对于江苏省中小学而言,住宿费作为服务性收费,收费的主体应该为“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权产生的前提是学生在校学习,家长自愿选择,学校提供相应住宿服务,从而收取住宿费。而学校租赁场地办学,实为房屋产权方与学校的房屋租赁关系,应由学校作为承租方向房屋产权方即出租方支付房租等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方无权因与学校的房屋租赁关系直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那么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高校学生住宿的公寓,可否签定协议,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收取住宿费呢?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苏教办财函〔2019〕28号)二、检查内容(三)学费、住宿费等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缴入学校监管专户;学校开设或变更监管专户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从监管专户划拨学费收入、财政补助资金至基本账户是否规范等。也就是说,即使是民办高校,住宿费也应按规定及时缴入学校监管专户,而非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收取。
再根据《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更是明确“凡我省境内高校修建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高校使用的学生公寓,高校可向入住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高校学生住宿的公寓,应由高校统一管理,住宿费应由高校收取,不得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直接收取。”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必须由该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并由学校向在校生收取住宿费。”
因此,我们倾向认为,住宿费的收费权仅限于学校。轻资产办学的学校场地出租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住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