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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以前支出没有取得发票的现在可以补开吗?

民办学校以前支出没有取得发票的现在可以补开吗? 行云民教财税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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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民办学校服务的过程中,有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很多民办学校由于前期税务意识较为淡薄,出于对成本的考量,对外支出时(特别是工程建设方面)选择不要发票,少支付一定的“税点”,从而实现节省成本的目的。但后期面临固定资产入账以及计提折旧的需要,就会考虑补开发票,那么民办学校以前支出没有取得发票的现在可以补开吗?



发票可以补开吗?是否有时间限制?



发票可以补开,并且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没有时间的限制。但应注意的是,此规定针对的是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


2017年,国税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11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此政策,对于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发票是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2017年12月31日以后,纳税人不能再补开发票。


2018年,国税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42号文,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



【法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补开发票的适用税率?


补开发票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开具。


依据国税总局2018年第18号文第九条、2019年第14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规定,在发票开具的品目名称上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分类编码。



【法规政策】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补开发票涉及哪些风险


从上述已知,补开发票没有时间限制,但从纳税义务时间角度,应当开票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否则可能面临下列风险。



【法规政策】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补开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第28号文第十七条,超过5年补开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规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不能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第28号文,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可根据文中所述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法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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