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经常会听到民办学校有这样的疑问:“我们是民办非企业学校,不能分配学校财产,变更举办者的时候,为什么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办者为公司的情况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什么争议,本篇文章主要分析非营利学校自然人举办者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进行纳税?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主要特征
◆出资人的身份为举办者,非股东;
◆举办者不能取得合理回报,即不能分红;
◆举办者对剩余财产没有处置的权利;
◆举办者对学校的出资不可以减资或者撤资;
◆举办者根据章程的规定参与学校的管理;
……
综上特征分析,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更多的是一种身份权,而非财产权,身份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是否属于第五条经营所得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呢?笔者认为不属于,这里强调的是有偿服务,举办权的的转让不属于有偿服务的范畴。
是否属于第八条财产转让所得呢?笔者认为也不属于,前述分析非营利民办学校特征的时候,可以看得出举办权更多是一项身份性权利,而非财产权,所以非要认定是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过于牵强。
是否属于第九条偶然所得呢?更不属于,偶然所得主要是得奖、中奖和中彩,举办权的转让不具有偶然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举办者将举办权进行转让后获得的收益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也暂无文件有规定举办权转让的收益可以免税,行云税务团队也咨询了多地的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是:此项变更行为属于个人所得中“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税范围。
因此,我们倾向认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举办者有偿取得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的要求还是有漏洞,此处的税收法规仍不完备。若要原举办者参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对应的减除股权原值是否可以理解为减除原举办者的出资呢?
【参照股权转让行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股权转让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总额-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下面我们用两个例子,带大家一起看看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
例1
甲民办学校由A举办者一人创立,在办学时投入了500000元办学资金(股权原值),A现将举办权转让给B,A取得了800000元补偿金(转让收入),在转让过程中A花费了400元印花税(合理费用)。甲民办学校账面非限定性净资产/净资产为600000元。
A举办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0-500000-400)*20%=59920元。
例2
甲民办学校由A举办者一人创立,在办学时投入了500000元办学资金(股权原值),A现将举办权转让给B,A取得了500000元补偿金(转让收入),在转让过程中A花费的印花税(合理费用)为0元。甲民办学校账面非限定性净资产/净资产为600000元。
A举办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0-500000)*20%=0元。
从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例1需要缴纳59920元的个人所得税;例2计算结果为零,那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了?没那么简单,来我们接着看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例2中,转股收入为500000元,但甲学校账面非限定性净资产/净资产为600000元。属于相关规定中的“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什么情况属于转股收入偏低,但有正当理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若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的,应如何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上述分析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若有不同意见,可联系行云税务,欢迎交流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