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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食堂可否对外承包?对外承包是否可以收取承包费?

民办学校食堂可否对外承包?对外承包是否可以收取承包费? 行云民教财税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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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对外承包: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对外承包普遍受到限制;


  其他办学阶段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外承包。

关于能否收取承包费:


高校食堂不可收取承包费、管理费;


 部分省份明确对外承包食堂不可收取承包费;


 其他地区和主体食堂亦应遵循食堂经营“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



01

关于能否对外承包的详细分析


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


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2.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对外承包普遍受到限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二)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在部分地区,对“原则”的限定政策更为收紧,如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严管严控严防,切实加强校外配餐管理(一)严控校外配餐。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的相关规定。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3. 其他办学阶段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外承包。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在未有类似明确限制的地区和办学阶段,学校食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外承包。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关于能否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的分析


对于可以对外承包的食堂,可否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我们亦是从主体和地区规定来分析。


1. 高校食堂不可收取承包费、管理费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二、明确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北京、山东、天津等地,均对下发具体文件,落实高校食堂承包的“零租赁政策”,具体规定可参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勤〔2021〕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后勤发〔2020〕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号)。


2. 部分地区明确食堂承包不可收取管理费。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充分体现学校食堂的公益性与服务性(四)学校食堂的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食堂的固定资产维修改造、配置和更新,以及空调、电梯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的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要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校食堂中盈利。


南昌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学校对中标托管企业应坚持公益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教育部等三部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令)有关精神,对中标托管企业不得收取承包费、托管费、高额装修费等费用,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最终将转嫁给学生,损害学生利益;不得与中标托管企业达成私下协议,收取高额履约保证金,变相收取租金和管理费。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五、加强学生餐管理(一)经营行为管理。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微利经营,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不得转包和分包。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的通知》一,加强食堂经营管理。2.坚持公益性原则。食堂要坚持公益性,以服务师生为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盈利。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


因此,民办学校应遵循当地政策,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食堂对外承包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学校应严格遵守。


3.其他地区和主体食堂亦应遵循食堂经营“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


对未明令禁止食堂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的地区及办学阶段,学校收取承包费、管理费存有一定空间。但笔者倾向认为,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属性,是学校食堂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食堂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费用,违背了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学校应尽早规范,避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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