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听到很多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说“我们幼儿园的伙食费不允许有利润,所以是免税的”,那实际到底免不免税呢?
何为伙食费?
根据《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延时托管费“(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伙食(正餐、加餐等)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伙食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关于重庆市税务局的复函
01
关于《建议》中普惠幼儿园享受与公办
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幼儿园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收取的伙食费如符合税法关于代收代付款的条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无论是民办托儿所、幼儿园,还是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并未按照“民办”或“公立”设置制度性障碍。
02
关于《建议》中幼儿园伙食费为代收费,
不属营利性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的意见
《建议》所援引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相关免税规定的适用对象为“企业所得税”。
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幼儿园向入园儿童收取的伙食费属于代收费。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代收费如符合“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条件,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但若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并以自身名义开具发票或自制收据,则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当缴纳增值税。
03
关于《建议》中幼儿伙食费不属规定范围
外的收费,故应免征增值税的意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根据上述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不在免征增值税收入范围内,故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局已会同市教委,认真研究了您的建议。下一步,两部门将针对免征幼儿园伙食费增值税的意见,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和教育部汇报反映,为学前教育发展争取税收政策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因此,应按“餐饮服务”计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