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了解一下民办学校需要有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1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
仅限一般纳税人的民办学校;
3
民办学校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大于)50%;
4
一般纳税人的民办学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5
民办学校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6
对民办学校设立时间两政策要求各有不同,分为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和2019年4月1日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各有要求。
【行云解析】
1. 若民办学校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在此政策范围内。
2. 若民办学校为一般纳税人★但各项支出或构建活动,取得发票的均为普通发票或未取得合规发票的不适用。
3. 若民办学校为一般纳税人★各项支出或构建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学校主要业务适用财税〔2016〕36附件3“(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即符合条件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时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适用免税政策,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因此多数民办学校因其主业基本为免税项目而无法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4. 若民办学校为一般纳税人★各项支出或构建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学校主要业务并不完全适用财税〔2016〕36附件3“(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需要考虑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大于)50%,即民办学校应税收入总额是否占到全部收入的50%以上,从此角度来看,仅有少量民办学校可能存在提供的应税合规服务(赞助费用、择校费等违规收费除外)能超过提供的免税收入,仅此类民办学校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