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现状分析
很多民办学校校舍建设过程中,对于工程的承包方并无一个科学的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最终的实际承包方可能就是个人/自然人,常见情形有:
第一种情形
学校和个人之间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学校将工程款项支付给个人,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此种情形明显属于违法发包。
第二种情形
学校和个人挂靠的建筑企业之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总包合同,学校将工程款项支付给个人,实际中开票的开具就多种多样了,有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有个人通过其他公司向学校开具发票,有个人新成立公司向学校开具发票的,是否属于违规挂靠的行为先不评价,从税务风险来说,不规范的开票行为就足以将相关人员“送进去”。
第三种情形
学校将工程肢解,地基、主体工程、装修、砂石、水泥、门窗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公司,但是款项统一支付给公司或个人,发票的开具情况同样是五花八门。
民办学校风险分析
很多人认为只要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算虚开发票,这是认知偏差,虚开普通发票也是虚开发票犯罪,民办学校校舍建设、资金支付、发票开具应当遵循“三流一致”(货物或劳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或者“四流一致”(货物或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和合同流),“三流不一致”通常作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的判断标准,民办学校校舍建设常见的虚开发票表现有:
一、施工方个人代开发票
民办学校工程发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由学校和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但是实际工程款项由学校和施工方进行结算,由施工方开发票给学校,明显合同流和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
二、 向其他工程公司索取发票
民办学校和施工方签订合同,和施工方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但是由施工方向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税点“购买”发票,该情形属于发票流和货物劳务流、合同流、资金流不一致。
三、 新成立公司开具发票
民办学校和施工方签订合同,和施工方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但是长时间未要求施工方开具发票,面临税务检查或者面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后,采取“临时抱佛脚”的手段,由施工方新成立公司给学校开具发票,该情形明显发票流和货物劳务流、资金流不一致。
四、 总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
民办学校和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公司之间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但是分公司一直未给学校开具发票,分公司就被注销了,则通过总公司给学校开票,总公司和分公司如果增值税非统一核算,则属于相对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同样涉嫌虚开发票。
建筑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相关的规定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
《刑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民办学校校舍建设既要满足《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发包、分包以及挂靠相关的规定,又要兼顾税收上“三流一致”甚至“四流一致”的要求,否则既违规又违法,一旦涉嫌虚开发票等刑事犯罪,就不再具有可逆的机会,建议各民办学校财务人员、举办者、投资人等审慎对待,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