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可以有结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可以有结余? 行云民教财税
2023-10-09
2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民促法》)第十九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民促法》)第十九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各省在制定本省政策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结余政策亦遵循了《民促法》的规定。例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吉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关于印发<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均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较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被禁止的是举办者对“办学结余”的分配权。对于学校主体来说,学校并未被要求“不能有办学结余”。而是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既然民非学校可以有结余,是不是对结余无限制?并非如此。


若学校结余过大,与教育的公益属性并不相符。我们在实践中得知,各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均被要求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被严格限制违规收费、高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均被要求“自愿、非营利原则”,且学校不得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中赚取差价。


学校的结余过大,一方面,学校可能存在收费过高被定价机关降低收费标准的风险;另一方面,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能被检查是否存在违规赚取差价的问题。


那么,如何规范民办学校的结余管理?如何做好学校的预决算制度?建议学校联系上海行云民办教育咨询专业团队,针对学校所在省、市的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分析及建议。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行云民教财税
1234
内容 308
粉丝 0
行云民教财税 1234
总阅读5
粉丝0
内容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