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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分配办学结余?

【原创】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分配办学结余? 行云民教财税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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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行云民教财税原创,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税务师出具的正式税务意见和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或希望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关注公众号!


2025年3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分配办学结余提供了标准和要求。



01


肯定了营利性民办高校满足条件时

分配办学结余的权力


根据《办法》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分配办学结余。



02


分配条件


《办法》第二章 分配条件

第五条(费用提取)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生权益,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


民办高校应当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六条(办学条件)


民办高校应当落实法人财产权,办学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办学条件的相关情况以年度检查数据为准。


民办高校应当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保障学校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0%或者学校专职专任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同类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学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学校利润分配后流动资金可满足下一年度学校正常运行需要。


民办高校名下占地面积和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基本达标,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需要。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


民办高校制定的年度预算中应当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内容和金额。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年度财务结算工作,依法缴纳相关税款,有可供分配的办学结余。举办者或者实控人没有拖欠学校债务,财政性经费不得参与分配。


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八条(制度要求)


民办高校应当制定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在章程中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相关内容。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应当符合章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规定。


第九条(法人治理)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或者实控人已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条(年检情况)


民办高校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前,应当确保上年度检查未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03


分配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自查)


完成年度财务结算后,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根据股东提议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分配办学结余。决定要分配办学结余的,由民办高校对照本办法开展自查,符合条件的,由民办高校决策机构制定分配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提取利润的10%列入学校发展基金(法定公积金)。


第十二条(决策监督)


民办高校向督导专员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督导专员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并提出意见。


民办高校依次召开党组织会议并提出意见、决策机构会议并形成决议。待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事项通过后,民办高校召开股东会审议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并形成决议。


民办高校的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办学结余分配事项提出意见。民办高校应当将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纳入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材料准备)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方案和报告,包括: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的方案、督导专员关于学校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报告、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的重大事项报告;相关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奖励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决议和报告,包括学校党组织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讨论研究的会议纪要、学校监督机构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会议纪要、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决议、学校股东会审议批准学校办学结余分配方案的决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民办高校满足分配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学校年度预算备案材料、学校上年度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学校已计提相关费用的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办学结余分配事项决策的过程性材料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书面报告)


民办高校应当在办学结余分配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


第十五条(结余分配)


民办高校符合办学结余分配条件且完成相关分配程序后,按照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分配办学结余。





04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提醒


咨询团队认为,《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上海市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民办高校,但对于全国各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办法》均为其结余分配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但值得各营利性民办学校注意以下两点:


①若学校结余过大,与教育的公益属性并不相符。学校结余过大,易引起社会对“民办学校”收费过高的反感,处理不当会引起学校的社会舆论危机。


②学校的结余过大,将导致学校面临高企业所得税税负。



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及结余管理,具体可校联系上海行云民办教育咨询专业团队,针对学校所在省、市的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分析及建议。



此外,行云税务整理了全国民办高校、各省份的民办学校财务税收法律法规汇编,欢迎广大读者咨询预订:

微信号|136 8199 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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