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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增值税法对民办学校的影响

【原创】增值税法对民办学校的影响 行云民教财税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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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行云民教财税原创,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税务师出具的正式税务意见和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或希望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关注公众号!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新政策出台民办学校的影响


之前发布的《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施行,同时一系列政策随之出台,主要包括《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等,对民办学校有重大的影响


首先明确,大的免税政策没有实质变化。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综上民办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仍然是免税的,只是具体的免税项目没有做具体规定,看看后续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出台,若没有,仍然可以按财税〔2016〕36号的免税规定执行。


其他方面对民办学校有重大的影响,主要有:


01


民办学校的增值税身份问题


非营利民办学校每年“营业额”超过500万是否也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营利民办学校当然属于非企业单位,但是否属于上述“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根据前述的免税政策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伙食费等都是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所以是否可以理解可按照此条规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02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因民办学校主要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伙食费等都是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其他非学历教育(财税〔2016〕68号)和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都是可以按简易计税的,因此我们之前建议各民办学校在取得发票时,尽量取得普票即可,因为取得专票对应的进项税基本上也是不可抵扣的,但是根据下属规定,是否也可以取得专票抵扣一部分进项税额了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的民办学校有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的,那是否购买的500万以下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都可以抵扣了,就不用再分摊做进项转出了呢,看看后续国税总局是否会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明确,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增值税是绝对的利好,因为民办高校每年会有大量的固定资产采购,并且有横向课题收入等需要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的,很可能取得的进项足够可以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



03


教职工用餐的增值税问题


现对学前阶段以及中小学民办学校食堂原则上都要求自营,并要求“同餐、同菜、同价”等,即要求收取教职工的餐费,那收取的教职工餐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我们认为民办学校自用食堂收取教职工餐费是属于上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范畴,不用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法》删除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条款,如后续文件明确废止了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的规定,则民办学校自营食堂收取教职工的伙食费应该缴纳增值税。



04


“轻资产”模式下校舍租赁补税风险


很多民办学校都是“轻资产”模式,学校租用举办者或者关联方等的校舍进行办学,或基于《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联交易禁止的考虑,或是收取租金的税负过高等因素,一直都是无租使用,也未缴纳相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第十一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根据上述规定,若被税务稽查,面临从校舍投入使用就要求补税,同时还有相关的滞纳金,不过税务局还是给大家留了一次机会,超过500万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时间不早于2026年1月1日,即从今年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给了机会,务必要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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