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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个体户和小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原创】个体户和小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行云民教财税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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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声明:本文为行云法财税原创,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税务师出具的正式税务意见和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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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个体户的优惠情况


(一)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500万,增值税税率1%;


优惠期间:2023.01-2027.12。


2.一般纳税人:正常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


区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


根据核定情况来看,有按比例核定的,也有按定额核定的;


2.查账征收


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如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年利润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有限公司的优惠情况


(一)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500万,增值税税率1%;


优惠期间:2023.01-2027.12。


2.一般纳税人:正常纳税。


(二)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


利润≤300万,税率5%;


2.一般企业


若无其他税收优惠,正常纳税,税率25%。

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1.《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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