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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那么,该纳税时间与以前相比是否发生了变化?
02
政策理解
民办学校通常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即属销售服务,符合第(二)种情况,应“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可理解为开学的当日;如开学前已提供教学、住宿服务的,即为教学、住宿服务开始的当日;
学校通常不与学生或家长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合同约定的当日”可理解为与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协议或达成入学就读共识的当日。
03
变化分析
《增值税法》生效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依据以上规定,《增值税法》生效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以3个节点孰先判定:收款、开票、取得收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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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在实务中,为了保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金额一致,部分学校选择两个税种均按收付实现制申报,即收款即申报,而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两个税种均按收付实现制申报,则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而如果两个税种都按“权责发生制”申报,则不符合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如涉及缴纳税款,则缴税时点的不规范会为学校埋下税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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