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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民办中小学校是否可以单独设立教职工食堂?

【原创】民办中小学校是否可以单独设立教职工食堂? 行云民教财税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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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行云民教财税原创,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税务师出具的正式税务意见和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或希望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关注公众号!


教育部及全国层面对民办学校教职工餐厅相关的规定主要为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第二章 膳食经费管理 第10条“教职工餐费收取: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上述条款主要强调了“同菜同价”但是否可以单独设立教职工食堂并未明确,且看各省的政策规定:



01


明确禁止设立教职工食堂省份列举


甘肃

2026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6〕60号),规定“(十二)执行师生同餐同价。学校不得单独开设教工食堂,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及家委会成员等人员与学生同餐同价,按标准缴纳伙食费,不得挤占补助资金。”


四川

2025年1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小学校“校园餐”常态长效治理十条措施》(川办发〔2025〕1号),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得单独设置教职工食堂”,要求教职工与学生同食堂购餐,并全额缴纳餐费。


陕西

2025年1月,陕西省9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25〕1号)提出,“学校食堂应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非必需不单独设置教师食堂)”,措辞相对缓和,但也体现了限制单独设立食堂的导向。


广东

自2024年5月起,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局要求市直属学校逐步取消教工食堂,推行师生“同餐同菜同价”。


江西

2025年8月江西省资溪县《中小学(园)食堂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学生食堂的,坚决取消教工食堂(窗口),实行师生同餐,并保证同品同质同价。



02


可设立教职工就餐区域的省份列举


重庆

2024年11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中小学食堂“三同三公开” 工作制度的通知》"师生同餐。师生菜品同锅加工,食堂面向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开放,供餐窗口、就餐场所师生共享。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食堂内设置教师相对固定的就餐区域,允许学生到该区域就餐"。未直接说"不得设立",但通过"共享"和"允许学生进入教师就餐区"实际上基本消除了教职工食堂的排他性。



03


可设立教职工食堂的省份列举


云南

云南省的《富源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富政办发〔2025〕5号)开办教师食堂的学校,教师食堂需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食材采购、入库、出库、加工、食品供应等环节须与学生食堂严格分离,坚决防止教师食堂挤占学生膳食经费。


江苏

江苏省的《常州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秋学期起执行)独立设置教职工食堂的,要做到教职工食堂和学生食堂分开核算;未独立设置的,则需同质同价同区域就餐,并单独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与支出。


江苏省昆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堂财务核算工作的意见》(昆教〔2021〕124号)学生伙食和教职工伙食收支、结余均应通过设置相关明细科目分开核算,确保教职工、学生伙食费专款专用。


江西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县教科体字〔2023〕27号)教职工食堂和学生食堂必须完全独立管理,食材存放、使用和伙食账目必须完全分开。同时要求学生食堂和教职工食堂分开独立建台账。


综上政策规定,无论是否单独设立教职工食堂,学校应确保教职工用餐不侵占学生利益,若单独设立教职工食堂的,应做到账务分开、独立核算、食材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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