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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民办学校税谈-契税

【原创】民办学校税谈-契税 行云民教财税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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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行云民教财税原创,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税务师出具的正式税务意见和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或希望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关注公众号!


上篇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颁布并实施,契税也有了新的变化,以下对民办学校有关契税新旧法规做下梳理,为诸位明确下民办学校契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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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契税适用法规及分析

1.废除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2021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附件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第 2 项


2.现使用法规


2020年8月1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2021年6月30日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第一条第一款: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二)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适用法规分析


(1)契税免税优惠的对象是非营利性的学校,营利学校为应缴纳契税。


(2)学校为: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省级政府或省级人力社会保障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3)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在暂行条例细则中是将“其他直接”的具体范围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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