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发〔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富源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源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切实提升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和膳食经费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云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手册》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办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24〕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富源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食堂(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书记和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全面负责。要将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对重大问题亲自抓、亲自管,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部署有关工作。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并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对外承包经营。
第五条 开办教师食堂的学校,教师食堂需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食材采购、入库、出库、加工、食品供应等环节须与学生食堂严格分离,坚决防止教师食堂挤占学生膳食经费情况发生。在学生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外来人员,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收取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责任落实
(一)学校主体责任
1.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研究部署校园食品安全工作1次,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2.学校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环境检测、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制度自查,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制度修订。
3.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按规定周期安排陪餐人员并及时在食堂公示栏公布,确保每餐均有学校有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校(园)长每周陪餐不得少于1次,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应与学生一同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4.学校应通过食堂公示栏、发布公告等形式公布县、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畅通校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
5.学校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根据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6.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有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7.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并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有关工作要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园)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学校须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8.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对校(园)长负责,协助校(园)长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管理、督促和指导食品安全员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9.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校(园)长负责。主要承担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记录材料;对不安全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10.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通过课堂教学、宣传活动以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如何识别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标签、避免食用过期或不卫生食品等。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以提升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部门监管责任
1.县教育体育局: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把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每月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督;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改造的投入,持续改善供餐条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服务水平;督促和指导学校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与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单位、食材供应商在经营管理、食材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财会制度,指导学校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2.县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及监督职能,制定和完善有关投入及财务监督政策,指导学校开展预算管理,支持学校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核算模块对食堂收支进行统一核算,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县发展和改革局:大力支持学校食堂供餐条件改善;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会同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学校食堂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堂、集中供餐单位、学校食材供应商和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联合县教育体育局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县教育体育局通报学校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县教育体育局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三)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学校食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需停业整改或解除合同时,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学校应急供餐,并负责落实包保责任制度。实施分层分级、层级对应包保工作机制,组织包保干部督促学校履行主体责任,对包保学校进行全覆盖包保督导。督促学校及时整改监管部门、主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帮助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包保责任不替代部门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
第七条 食堂管理
(一)食材采购
1.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2.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
(1)营养改善计划所需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鼓励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有关采购方式,各乡(镇)、街道学校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所属乡镇(街道)中心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县直学校作为独立的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
(2)自费餐食堂所需大米、米线、面条、食用油、猪肉、牛肉、鸡蛋等大宗食材和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采购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各乡(镇)、街道学校,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所属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作为采购人;县直学校作为独立的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3.供应商的准入。坚持“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原则,且供应单价不得高于同类食材同期市场零售价。采购主体应与供应商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协议),采购合同(协议)需明确采购食材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单价、计量单位、生效日期、截止日期、供应单价调整机制、合同终止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并于每年9月10日前将采购合同(协议)和供应商名单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4.供应商的退出。采购人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及有以下情形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立即解除供应合同,取消其供应资格。
(1)供应商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供应商因提供的食品或原材料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3)供应商提供的食品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4)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5)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采购人评估认定需要退出的其他情形。
(6)退出程序:
调查核实:采购人对拟退出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通知退出:向供应商发出退出通知,并说明退出原因。
合同终止:与供应商解除供应合同,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公示公告:在有关部门网站公示退出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供应合同金额的调整。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百分之十符合单独招标采购的,应单独招标采购。
6.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必须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教育体育局、县直学校应督促其有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应食材安全。
(二)食材贮存
1.贮存要求。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储存管理,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干湿分离、生熟分离,贮存过程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场所及内部设施应做到保持清洁、无霉斑、无鼠迹、无苍蝇、无蟑螂,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同时配置良好的防鼠、防蝇、防尘、视频监控等设施。食材贮存应盛装于食品级容器内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应在10厘米以上,并遵循“先进先出、左进右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标签,标明食材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出入库管理。学校食堂食材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登记入库台账、出库台账,并签字确认,做到“日清月结”,统一使用“千克、克、升、毫升”等计量单位登记,同一种食材登记验收、出入库台账时使用的计量单位需保持一致,不得使用“件、袋、箱、瓶、碗”等计量单位。同时,严格落实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坚决杜绝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材入库、出库。
3.库存管理。学校食堂库存应根据日常消耗量合理确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食材进行盘点、检查,及时登记“物资盘存表”,确保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材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有关监销手续。
(三)食材加工
1.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灭火器、灭火毯、灭火锅盖、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的防鼠、防蝇、防尘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废弃物存放等设施设备;
(5)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2.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食材粗加工应严格落实“一拣、二(盐)泡、三冲洗、四切配、五烧熟煮透”加工流程。
(2)烹饪时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且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禁止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禁止向学生提供高盐、高油、高糖、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
3.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分类、归位摆放。
(四)食品供应
1.及时传送成品。菜肴应及时转送到备餐间存放,送餐时宜使用保鲜膜或加盖保洁,防止污染。菜肴不得堆叠摆放。
2.食品烹饪后,尽量在2小时内售餐完毕,禁止向学生出售隔夜、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健康的食物。
(五)食品留样
1.严格落实专人管理、双人双锁留样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食品留样,留样冰箱双人双锁管理。留样食品不得再食用(预包装食品留样除外),责任人应及时清理销毁。
2.规范留样操作。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均应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样品取样后分别盛放于经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即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样品存放48小时以上。
3.记录留样信息。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建立留样记录台账,台账应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销样时间、销样人等信息。
4.留样冰箱专用。留样冰箱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与留样无关的物品。留样的冰箱温度控制在0—8°C。
(六)餐用具清洗消毒
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堂餐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对使用后的食品容器、餐用具等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并按有关要求分类存放备用。提倡采用蒸汽、煮沸等物理方法进行消毒。
(七)废弃物处置
1.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日产日清,不应溢出存放容器。
2.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需及时清洁废弃物存放容器,必要时进行消毒。
3.食堂不能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处理餐厨废弃物。
4.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八)应急处置
学校应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构建完善的食品应急供应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要制定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全面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做到反应灵敏、响应迅速、处置有效,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食堂承包(委托)经营
第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必须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充分论证,制订招标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听取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
第九条 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材供应商遴选、评价和退出机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控,把好采购关、进货查验关、贮存关、加工关、备餐关、留样关、餐食营养和价格关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有权立即终止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的经营合同。
第四章 膳食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要求
(一)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依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原则,设置会计、出纳、报账员、采购员、验收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人员不足的可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或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教师兼任。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验收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学校应明确界定食堂经营管理岗位职责、权限和分工,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运行管理机制。人员岗位变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会计岗位职责
(1)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财会和学校食堂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知识。
(2)必须依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在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下,对学校食堂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3)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学校食堂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予以监督。需对所有支出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有权拒绝,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签章等手续不完备的单据有权要求补齐有关手续。
(4)严格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对学校食堂主要经济指标予以分析研判,每月5日前向学校食堂分管领导、校(园)长等报送上月“学生食堂收支明细表”,并在学校食堂公示栏公开食堂收支结余情况,接受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5)应妥善保管食堂会计资料。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学校食堂会计档案资料。
2.出纳岗位职责
(1)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财会和学校食堂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知识。
(2)按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登记并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实相符。月末,按时与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并相互签章确认。
(3)每笔资金的收取,出纳必须开具相应的有效票据,对开具的票据不得涂改、变更。现金收入应在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杜绝白条抵库。
(4)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接受会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5)出纳应认真核对收支原始凭证,根据签批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付款,食堂支出报销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支付学校食堂采购款时,必须与库房管理员核对入库台账的数量及金额一致后才能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供应商提供的对公账户支付,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3.报账员岗位职责
(1)实行报账制的学校必须配备学校食堂报账员,报账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财会和学校食堂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知识。
(2)按规定登记学校食堂收支台账,逐日逐笔登记并核对学校食堂收入及支出。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实相符。月末,按时与出纳核对学校食堂收入及支出余额并相互签章确认。
(3)每笔资金的收取,报账员必须开具相应的有效票据,对开具的票据不得涂改、变更。当天将收取的食堂收入足额存入学校食堂集中核算账户,确实不具备条件当天存入的,务必于第2个工作日存入。现金缴款单交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坐支现金,杜绝白条抵库。
(4)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接受会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5)报账员应认真核对支出原始凭证,与食材采购供应商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与库房管理员核对入库台账的数量及金额一致。完善签批手续后交出纳办理付款业务,食堂支出报销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4.采购员岗位职责
(1)采购员要根据供餐食谱安排、食材每日消耗量、库存、供应商送货频次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提前通知供应商备货,采购验收入库后须将采购员、验收员签字确认的当日采购验收清单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2)采购员应对验收不合格的食材,立即反馈给供应商并妥善处理。
5.验收员岗位职责
(1)学校应安排至少2名验收人员在视频监控下对采购的食材进行验收,验收员应严格核实食材数量、检验质量,对查验合格的食材,及时登记验收入库台账,台账应记载食材名称、采购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或供应商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验收员应向大宗食材及原辅料供应商索取并留存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亲笔签名的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切实做到源头可溯,有据可查。进货查验记录和有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3)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且现场不能改正的食材,验收员应做好拒收台账,及时反馈采购员并做好退回处理。验收员有权拒绝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QS标识、运输过程受污染等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
(4)对违反食材采购合同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出现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验收人员应立即上报食品安全员及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应问题计入食材供应商评价。
6.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
(1)库房管理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每种食材的贮存条件要求。及时对验收员验收合格后的食材进行分类,按照“先进先出、左进右出”的原则规范摆放。
(2)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富源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校园食品卫生安全台账管理的通知》(〔2024〕—134)中库房食品原材料标识标签模板要求,制作并规范张贴或悬挂每种食材标识标签,当食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3)食材出库时,库房管理员应认真查验出库食材的质量、数量,并及时登记、保存出库台账,登记出库台账时,务必确保要素完整、数据准确。
(4)库房管理员应根据食材每日消耗量、库存量等因素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食材进行检查,发现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过期等食材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有关监销手续。
(5)库房管理员应在每月月末、每学期期末对库存食材进行盘点,制作“物资盘存表”,盘点后有关人员均需签字确认,务必确保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7.食堂从业人员
(1)学校应按就餐学生人数100:1的比例配备食堂从业人员,劳务报酬应遵循市场价格并经集体研究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从业人员劳务报酬列入县级生均公用经费支出范围,自费餐从业人员劳务报酬总额应控制在食堂支出总额的20%以内。
(2)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每年都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才能上岗,健康合格证明需在学校食堂公示栏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教师等监督。
食堂从业人员每天早晨在工作开始前,应主动接受食堂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的健康状况检查,并由食堂管理人员及时、如实登记检查情况。如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有不良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小孩、婴幼儿带入食堂操作间内。
学校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等方面进行培训,并做好有关培训材料归档保存工作。
(二)饭菜定价。学校食堂供餐价格应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应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实行包餐制的学校,应严格落实最高限价制度,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三)学校食堂收入。学校食堂收入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获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生缴纳伙食费收入、陪餐伙食费收入、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提供接待用餐等经营活动,以及接受社会捐赠、勤工俭学等所产生的收入,计入食堂其他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如有需求(在能提供公务接待报销必需的“三单一函一票”前提下),食堂可以提供接待用餐等经营活动,应当制定不低于餐饮制作成本的价格,并及时收取费用。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开展结算和报销,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餐饮制作成本。
(四)伙食费收取。鼓励学校推行网上缴费方式收取伙食费,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五)成本核算。
1.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学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燃气、燃油成本、人工成本、零星维修成本。原材料采购支出不得低于食堂总支出的70%,水电、燃气、燃油成本、人工成本、零星维修成本支出不得高于食堂总支出的25%。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学校在编人员转岗从事食堂管理工作的,其人员成本不得计入食堂成本。
2.有条件的学校应独立计量食堂水电煤气,独立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食堂水电煤气费用,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生的食堂水电煤气费用等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列入食堂成本支出,非义务教育学校和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义务教育学校发生的食堂水电煤气费用列入食堂成本支出。
(六)结余资金。累计结余不得高于食堂收入的5%,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结余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要求管理,自费餐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以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一)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二)收取伙食费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收取的陪餐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采用“5+X”模式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收取的伙食费,应在落实国家标准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X”部分收费标准,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
(三)运行经费来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发生的水电、燃气、燃油、人工、零星维修等日常运行经费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规范会计核算
(一)食堂会计核算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规范开展核算,确保食堂会计核算数据完整、真实、全面、准确。
(二)食堂供应2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早、晚餐与营养午餐统一建账,分明细科目核算,不得因提供早、晚餐而挤占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
(三)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在云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会计核算模块独立设置账套进行,按照《食堂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要求设置科目核算,各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再细化设置科目或辅助核算,但不得在“业务活动费用—伙食费用—营养餐”和“事业支出—伙食费用—营养餐”下设除“原材料支出”外的其他科目,也不得在“原材料支出”科目下核算其他成本支出。
(四)学校应按月核算食堂收支并如实反映食堂财务收支状况,按月进行成本分析,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问题,确保食堂月度收支基本平衡。
(五)年度终了,学校应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有关报表的对应项目,并抵销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
第十四条 规范档案管理
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安排固定场所存放档案,指定专人负责食堂日常经营、采购、收支等台账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及其他档案资料,食堂会计凭证保存期限为30年,采购档案及其他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管理档案人员需要调动的,要履行相应交接手续。档案资料(电子和纸质版)应包含财务档案、物资采购档案、食堂台账、学生数据,有关审计、检查报告及整改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纪委监委和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强化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使用风险防控,形成工作合力。会同上述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监管,掌握学校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信息公示。学校应在食堂公示栏、就餐区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材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伙食费收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食材价格、食堂收支结余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满意度测评。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由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每学期针对食堂食材采购、饭菜质量、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应用于食堂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供货商准入和退出等事宜。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进而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学校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的;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膳食经费的;
(三)克扣、截留学生膳食经费、贪污受贿的。
第六章 纪法责任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方面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培训或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采购进货记录或台账;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未查验或留存有关许可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未查验或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购货凭证。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食堂未按照要求留样。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理。
(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等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违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九)知道或者应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膳食经费管理方面
(一)以个人名义存储伙食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私设“小金库”。依据国家监察委等四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9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一是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是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是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是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给予相应法律和行政处罚,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违反政府采购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是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是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是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一是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是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是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云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手册》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办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富源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食堂财务核算管理规范
2.食堂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附件1
食堂财务核算管理规范
一、食堂收入确认
(一)食堂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获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生缴纳伙食费收入、陪餐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提供接待用餐等经营活动,以及接受社会捐赠、勤工俭学等所产生的收入,计入食堂其他收入。
(二)学校食堂按月或按学期收取的伙食费,在收到时计入预收账款。每月末以当月食堂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为依据,由预收账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费收入。每月末或每学期末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当月末或当学期末计退,结算清单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清退的伙食费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二、食堂成本确认
食堂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动力成本、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资金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成本。具体如下: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用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及其他原料成本。
(二)动力成本包括水、电、煤气(或煤、燃气等)。
(三)人工成本包括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生的人工成本采取分比例处理,仅供1餐营养餐的食堂人工成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不得纳入学校食堂成本;供2餐或3餐的食堂人工成本除地方财政统筹解决部分外,其他部分可纳入学校食堂成本,地方财政统筹解决比例不得低于50%。非义务教育学校和未纳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范围的义务教育学校发生的人工成本可列入食堂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厨具、工具、餐具等)、用品(如清洗用具、锅盆铲、清洁用品等)金额较大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
(五)非财政资金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灶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
(六)其他成本包括与食堂管理有关的成本费用,如办公费用(纸张、笔墨、打印复印消耗用品、账证、收据等)、食堂账户运行维护费等。
三、食堂会计核算处理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时,财务会计计入“财政拨款收入—营养餐”科目,预算会计计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营养餐”科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应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发生的原材料开支财务会计计入“业务活动费用—伙食费用—营养餐—原材料费用”科目,预算会计计入“事业支出—伙食费用—营养餐—原材料支出”科目。
(二)学校确认向师生及其他人员提供膳食服务等收取的伙食费收入时,财务会计计入“其他收入—伙食收入”科目,预算会计计入“其他预算收入一伙食收入”科目,并根据实际收取的伙食费类型设置“学生缴纳伙食费收入”“陪餐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等下级科目核算;食堂提供膳食服务发生的支出财务会计计入“业务活动费用—伙食费用—非营养餐”科目,预算会计计入“其他支出—伙食费用—非营养餐”科目核算,并根据成本支出类型设置“原材料支出”“动力支出”“人工支出”“耗材支出”等下级科目核算。
(三)中小学校食堂收支结转实行年度结算,应与会计核算期间保持一致,财务会计应在“本期盈余”科目下设“伙食结余—非营养餐”科目,核算食堂在年度内非营养餐各项收支相抵后的净结余或净亏损,年末结转入“累计盈余”。预算会计应在“预算结余”科目下设“伙食结余—非营养餐”科目核算非营养餐结余。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结余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规定核算。
(四)县教育体育局和县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管理模式。
四、食堂档案构成
(一)财务档案。财务人员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账簿、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送入档案室存档,履行交接手续,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物资采购档案。包含采购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等;询议价记录、表册、现场询价照片、询议价结果等询议价台账。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原材料和非营养改善计划原材料的采购清单、验收、入库与出库等应分别制表、记录。
(三)食堂台账。每周食谱、食品留样记录、采购管理台账、食堂物资验收出入库台账、学校负责人陪餐记录、供货商资质、送货车辆信息(资质)备案、食品物资索证索票等。
(四)学生数据。每月就餐人次统计汇总,每月每班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就餐情况,每学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花名册等台账。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数据台账应与全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核的就餐情况一致。
(五)膳食营养方面。用餐体验和反馈意见汇总及措施。
(六)历年涉及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校食堂审计报告、有关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有关台账。
附件2
食堂财务核算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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