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呼吁:
若您是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材料供应商、项目负责人,或曾亲身遭遇“要债难”“执行难”的情况,本文或许能为您提供一些警示与思考,助您从根源防范风险,而非在执行不能时徒唤奈何。
若文中所述情境您曾经历或正在面临,欢迎点赞、收藏,或转发给身边可能有需要的朋友,让更多同行得以知晓。您的每一次分享,都有可能避免下一个“老张”的出现;您的关注,亦是我们持续追踪此类行业痛点、提供实务建议的最大动力。
案例引入
老张是县城里从事钢材供应十余年的供应商。去年,经人介绍,他向一个由“某建工集团”承建的安置房项目供应了500多吨钢材。合同是与该集团分公司签订的,由“项目经理”亲自接待,老张心中笃定:“有大项目背景,不会出问题。”
未曾料到,工程结束后,200多万尾款却一拖再拖。老张起诉后才如梦初醒:所谓的“分公司”实则是个挂靠班子,实际负责人王某借用“某建工集团”资质中标,施工、采购、收款等事宜均由王某团队操作。而集团方在法庭上宣称:我们仅收取了管理费,采购行为系王某个人所为,我们并不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最终认定,老张未能证明该集团“明知或应知”此次采购,也无证据表明集团曾履行过付款义务,判决仅支持向王某个人追讨。可惜王某早已转移资产,名下一无所有。老张手持一纸胜诉判决,望着堆积如山的出货单,悲不自胜。
此类故事并非虚构,而是建筑行业中众多材料商、设备租赁方真实困境的写照。为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借用资质情形下对外责任的认定规则,旨在规范市场、稳定预期,这一初衷值得肯定。
然而,从老张这类“工程项目相对人”的视角仔细研读条文,却会发现其中可能潜藏着新的风险——该条款在实践中极有可能被不诚信的挂靠方和出借方利用,反倒成为其规避债务的“合法工具”。
一、
新规之下,
第三方为何仍处于弱势?
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借用资质方以出借企业名义进行对外交易时,相对人须证明符合《民法典》中表见代理、追认或代表行为等情形,方可要求出借资质企业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材料商、租赁方等第三方必须自行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
现实中,大量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法律意识与取证能力有限。交易时往往仅关注项目、认可公章(甚至手中资料仅有签字),难以深入核查背后的资质借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他们极易 陷入“起诉出借方证据不充分,起诉借用方人财皆失”的困境,最终形成“胜诉较为容易但执行困难”的尴尬状况。
二、
第六条为何可能被“反向利用”?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该条款在尝试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同时,也可能被不诚信主体利用:
1. 出借方“金蝉脱壳”有依据:具备出借资质的企业可依据该条款,以“不知情”“未追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约行为不合法”为由,推卸付款责任;
2. 借用方“操控空间”更大:实际施工方能够利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直接从发包人处获取工程款,再利用合同相对性将债务引向出借方,导致出借方资不抵债而无偿还能力;
3. 善意第三方“两头落空”:如同老张的情况,许多债权人直至诉讼阶段才知晓挂靠真相,此时举证已极为困难,往往只能向缺乏履行能力的一方主张权利,债权实际上无法实现。
三、
为何应主张“连带责任”?
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我们呼吁:在借用资质从事经营的情形下,出借方与借用方应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资质出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出借方明知违法却故意为之并从中获利,理应承担相应风险;
连带责任能够有力地促使建筑企业规范经营,减少“只收取管理费、不承担责任”的行业乱象;
可以显著降低善意第三方的举证负担与交易风险,保护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若仅依据现有条文进行裁判,无异于纵容出借方“收钱时积极主动,出事时推卸责任”,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基础。
结语: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应总是让诚信经营者承担代价
司法解释的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倘若不能从根本上堵塞挂靠行为带来的债务规避漏洞,良好的初衷也可能在实践中被扭曲。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不应总是让诚信经营的材料商、租赁方成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
郭晖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律/工程双本科
一级建造师 、一级造价师 、税务师
执业领域
▸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风控:土地征收、合作开发、融资并购、物业运营
▸ 新能源项目合规与争议解决: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合规、EPC合同纠纷、投资退出机制设计
▸ 建设工程重大诉讼:工程索赔、工期质量纠纷、结算争议
差异化优势
◆ 技术派律师:凭工程执业资格穿透项目技术实质,精准预判纠纷风险点
◆ 全周期服务:从土地获取、融资开发到新能源项目建设、运营、项目转让,提供“法律+商业”一体化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