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建筑施工企业及制造安装企业、生产服务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汇集了众多从业人员,该类型企业通常存在着用工人数多、人员流动性强、用工风险大的显著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用工特点,用工企业及老板们难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只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降低责任和损失。同样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分包单位都需要按照规定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如果用工企业和老板们不懂得商业保险的类型和赔偿责任,就会使得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非但不能作为企业的“防火墙”,反而变为员工“福利”。
一、
商业保险的主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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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也称投保义务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支付保费义务的主体,本文中的投保人主要指用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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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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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主体:被保险人通常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在本文中还涉及人之外的被保险主体,包括工程项目及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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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须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才享有保险权利和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文中的保险受益人既可能包括被保险人,也可能包括投保人。
二、
施工项目及企业用工
涉及的商业保险种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及用工单位的需求,目前各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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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顾名思义,就是对建设施工项目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物及设备损坏、第三者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险种。购买该保险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计算投保费用,并根据施工周期确定保险期间,保险保障的主体包括投保施工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是并不保障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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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是指在被保险人投保时指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工人遭受意外伤害后承担其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保险。购买该保险除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造价还需根据投保工人人数确定投保费用,该保险通常不记名,保险保障的主体为在工地从事建筑施工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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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即用工企业)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施工任务或其他工作遭受意外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用工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险种为记名保险,投保费用也需要根据施工项目和投保人数确定。
在通常的施工项目及企业用工中,涉及的商业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
三、
施工企业如何购买商业保险
才能有效降低赔偿责任
本文提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总结各自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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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自己的物损,保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物损,不保自己工人。”、
对于基建项目和大型施工项目都需要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但是因为该保险不保自己工人,但还必须配合其他人身保险共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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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只保自己工人的人身伤害,不保工人财产损失,也不保第三者的人身和物损,赔偿款给受意外伤害的工人,不可赔给企业。”
对于人员流动性非常强的用工单位,可以选择购买该险种,但该险种的被保险人是工人,受益人是工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该保险并不能免除或减少用工事故中企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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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员工人身伤害,但赔给企业,不赔给工人,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
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及保险受益人均为企业,保险公司是在企业赔偿员工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赔偿款是支付给企业。购买该保险可以有效减少用工事故中企业的赔偿责任。
案件实例
在某电力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公司雇佣的农民乙工在干活过程中不慎被电击后从高处坠落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与乙家属协商确定甲方赔偿乙直系亲属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经了解,甲公司为乙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每人的死亡的赔偿额度为30万元,甲公司企图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减少30万元的赔偿责任,妄想最终只需要赔偿乙家属50万元即可。但是,双方已经确定了赔偿项目和金额后,甲公司利用午休时间筹集赔偿款,而乙方家属午饭期间咨询了律师并得知甲公司为乙购买的商业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乙方及其直系亲属后,故乙方家属搪塞了和甲公司的谈判。乙方家属后续分别起诉了甲公司和保险公司,并最终获得了甲公司80万元的赔偿款以及保险公司30万元的赔款。
不记名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除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向用工企业转让保险请求权,否则并不能免除和降低企业针对损害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仅是企业给员工购买的一项“福利”。
雇主责任险的特点就是为企业兜底赔偿责任,企业可以用保险赔偿款抵扣公司针对受害工人的赔偿责任,能够真正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
朱榕桥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兰州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
九三学社甘肃省支社法律分社社员
朱榕桥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担任省内外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合规及涉企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