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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下管理费的处理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下管理费的处理 上海市海华永泰兰州律师事务所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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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在建筑行业中属于常态,在此情形下,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与总包、被挂靠单位之间通常会约定上缴或扣除固定比例或数额的管理费。在实践中,管理费的名目繁多,如咨询费、合作费、前期费、上缴利润等。本文就管理费的问题予以探讨。


实务案例


A建筑公司中标某项目工程后,将其中土建工程交由B建筑公司实际施工,双方合同约定A建筑公司按照土建工程总造价的8%提取管理费后向B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后该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某建筑公司已收取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3600万余元,实际支付B建筑公司2932万余元,其中已按约定扣除税8%的管理费合计288万余元。案涉工程造价经司法鉴定确认为3700万余元。B建筑公司遂诉请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以下简称为“本案”)。


本案中,挂靠单位B建筑公司委托笔者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院观点


第一种观点:

管理费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

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

履行了管理义务的,应当予以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已失效)认为: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合同或者挂靠合同中约定管理费,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的,可予支持;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过高的,可依法予以调整。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了税费,其主张实际施工人负担的,应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

虽履行了管理义务,

但管理费过高的,予以调整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17号案件中认为:因湖北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以联营协议的方式分包给上海联众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故湖北工程公司要求按照该合同约定收取13%的管理费据理不足。综合考虑到上海联众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实际接受了总包单位湖北工程公司的管理服务,上海联众公司应向湖北工程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上海联众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易王东已与湖北工程公司签订《协作型联营协议书》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案涉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的存在,过错较大,本院酌定按照审定总价的9%计算管理费,即7371396元(81904400元×9%),超出的管理费3276176元作为工程款由湖北工程公司支付给上海联众公司。上海联众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分析


在合同无效但总包单位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的情形下,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对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进行调整的裁判规则。此种处理方式的核心在于区分“管理费”的性质:一方面,总包单位确实投入了管理成本、提供了管理服务,这部分价值应当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比例往往包含了因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产生的“变相获利”成分,这部分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法院在调整管理费时,通常会考量以下关键因素:

1. 实际管理投入与价值:总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是否实际提供了工程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督、协调沟通、资料报审等必要的管理服务,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工作量如何。

2. 行业惯例与合理区间:结合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管理成本构成以及当地同类工程管理费的通常标准,判断原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比例是否显著高于提供同等管理服务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3. 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判断导致合同无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主要过错方,以及各方对无效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如前述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了上海联众公司违背诚信、否认协议存在的过错行为。

4.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确保调整后的管理费不会过度侵蚀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尤其是在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障其基本的劳动报酬和成本投入。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四次审理,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在笔者团队的努力下,各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挂靠单位A建筑公司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有效地证明其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管理,其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管理费288万余元的诉求不予支持。被挂靠单位A建筑公司未得到分文的管理费。



律师建议

律师在处理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情形下的管理费纠纷时,应首先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证明总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及投入,例如工程技术指导记录、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协调会议纪要、资料报审文件等。同时,需结合行业惯例和当地同类工程的管理费标准(如通过行业协会数据或专家意见),评估原合同约定管理费是否显著超出合理区间。若管理费过高,应主动主张调整,强调合同无效背景下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分配。

此外,建议在前期合同谈判中明确管理服务的具体范围和费用计算依据,避免因违法约定导致条款无效。对于实际施工人,应确保其基本工程款权益不被过度侵蚀,重点收集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成本投入凭证,以支撑诉求。在诉讼策略上,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类似判例(如(2018)最高法民再317号案),突出总包单位过错比例和服务实际价值,争取法院酌定合理管理费比例。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

杨成喜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甘肃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杨成喜律师执业十四年,擅长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不动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对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和项目收购转让、市政基建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全程法律服务等业务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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