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即“挂靠施工”)进行施工的行为虽已被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但在实践中依旧屡禁不止。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的增加,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裁判倾向:在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将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认定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进而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种做法的初衷在于简化程序、减轻诉讼负担,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引发了新的利益失衡与制度冲突。
一、
事实合同关系的
认定初衷与现实异化
在挂靠施工中,若实际施工人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磋商并履行合同,且发包人对此知情,部分判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此举旨在突破合同相对性,快速解决工程款争议,防止因被挂靠人资金断裂引发社会矛盾。然而,这一“善意突破”在实践中逐渐异化,不仅未能有效解决纠纷、平息争议,反而成为引发更大范围不公的诱因。
二、
系统性失衡:
一方获利与三方受损的现实困境
当司法判决将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关联,并判令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时,挂靠关系中的利益格局被彻底打破,形成“一方获利、三方受损”的局面。
1. 发包人陷入“款票分离”的财税困境。在认定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后,发包人通常被要求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然而,实际施工人作为自然人或缺乏资质的单位,往往无法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发包人支付款项后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造成税务成本上升。更为严重的是,发包人可能因无法取得合法票据而面临企业所得税前成本无法列支的风险,形成“付款无票、成本难认”的财税难题。
2. 被挂靠人陷入“权责空转”的诉讼僵局。被挂靠人作为合同签约主体,虽收取少量管理费,但须对外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在事实合同认定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直接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既无法获取管理费,也丧失资金控制能力,却仍需对材料商、劳务方等承担付款义务。其法律责任与资金能力严重脱节,成为“有责无钱”的责任空壳,陷入诉讼与执行的恶性循环。
3. 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陷入“求偿无果”的维权困境。在挂靠模式下,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方等通常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其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然而,被挂靠人因未收到工程款而丧失偿付能力,实际施工人虽掌握资金却无需对外担责。司法判决在保护实际施工人收款权的同时,无形中将商业风险转嫁至被挂靠人及下游债权人,导致第三方权益无法实现,形成“判决胜诉、执行无门”的尴尬状况。
4. 实际施工人实现“风险隔离”与超额获利。实际施工人通过事实合同关系直接取得工程款,不仅规避了管理费支付义务,更切断了其对下游债权人的债务链条。其借助司法裁判形成“风险隔离”,实现“拿钱逃债”,将本应对外支付的款项转化为实质的收益,进而从违法行为中获取暴利,违背基本法理。
三、
司法衡平路径:
从“简单穿透”到“系统治理”
面对挂靠施工引发的系统性困境,司法实践应回归合同秩序,兼顾个别救济与整体公平,推动裁判理念从“简单穿透”向“系统治理”转变。
1. 恪守合同相对性,审慎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突破相对性仅应适用于极端情形,如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等基本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时,不应将其泛化为普遍规则。
2. 善用代位权诉讼,维护程序正义。在实际施工人对被挂靠人享有债权,而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应优先适用代位权制度。此举既保障实际施工人收款权益,又维持“发包人—被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合同链条,避免损害下游债权人利益。
3. 强化全案审查与统筹分配。法院应加强职权探知,全面审查下游供应商、劳务分包等主体的债权诉求。在裁判中可引入案款提存、分配听证等机制,统筹考虑农民工工资、被挂靠人管理费及第三方债务,推动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解决一症而引发多病”。
结 语
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个案正义,更在于对交易秩序与社会关系的系统维护。当前对“事实合同关系”的简单认定,虽意在化解矛盾,却导致更大范围的权益失衡与制度冲突。未来司法应展现更高层次的裁量智慧,从“粗放穿透”走向“精细治理”,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合同相对性、交易安全与税收秩序,为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
郭晖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律/工程双本科
一级建造师 、一级造价师 、税务师
执业领域
▸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风控:土地征收、合作开发、融资并购、物业运营
▸ 新能源项目合规与争议解决: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合规、EPC合同纠纷、投资退出机制设计
▸ 建设工程重大诉讼:工程索赔、工期质量纠纷、结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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