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相关管理部门对中小水电的开发建设未专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程序,各地只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来套用,可能是理解的不同,目前全国各地执行的审批流程不尽相同。
一、
招标环节风险控制
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及行业规定,采用标准招标文件(如《水电工程设备招标示范文本》),明确招标范围、资格条件(如供应商资质、过往水电设备供应业绩、财务状况);通过第三方机构核查供应商资信,防止串通投标(如要求投标文件加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禁止未招标或变相规避招标(如将整体项目拆分为小标)。
二、
合同条款风险控制
细化核心条款:①质量标准(明确引用GB、DL等行业标准或具体技术参数,如发电机效率≥98%);②交付期限(约定具体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如每迟延1日按未交付部分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③付款条件(按进度付款,如预付款10%、到货款40%、验收款20%、试运行合格款20%、质保金10%,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如设备运行24个月)届满后支付);④质量保证(明确保修范围、响应时间(如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责任);⑤知识产权(要求供应商承诺设备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
供应商履约能力风险控制
采购前对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核查财务报表、过往水电设备交付业绩、信用记录);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如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15%);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破产、丧失履约能力时的应对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四、
设备验收风险控制
制定明确的验收方案(包括测试项目、标准、程序,如机组启动试运行的负荷试验、效率试验);验收前核对设备规格、数量、合格证、说明书等资料;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如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与关键设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书面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时间及结论;对不合格设备,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整改或退换,逾期未整改的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五、
变更与索赔风险控制
合同履行中如需变更设备规格、数量或交付时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及责任划分;对供应商迟延交付、质量不符等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如收到设备后3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保留相关证据(如邮件、检测报告、现场记录);如需索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如提交索赔通知书、证明材料)进行,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一般为3年)。
六、
争议解决风险控制
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仲裁,如约定由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明确管辖地(如约定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约定不明确(如“由双方协商解决”)导致争议解决成本增加。
七、
进口设备特殊风险控制
(如涉及国外采购)
明确关税、增值税、报关费用的承担方(如约定CIF术语,由供应商承担运输及保险费用,货到项目现场);选择可靠的国际运输服务商(如知名航运公司);约定汇率风险承担方式(如固定汇率或汇率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时调整价款);遵守进出口管制规定(如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明确国际仲裁机构(如选择ICC仲裁,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
杨成喜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甘肃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杨成喜律师执业十四年,擅长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不动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对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和项目收购转让、市政基建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全程法律服务等业务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