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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招标即签订合同?先确定合作再补办招标手续? ——建设工程新规之下,此类合同将直接被认定无效

未招标即签订合同?先确定合作再补办招标手续? ——建设工程新规之下,此类合同将直接被认定无效 上海市海华永泰兰州律师事务所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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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先干后补”“明招暗定”操作,已被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前两条明确封堵了操作空间——相关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更为严格的规定见于该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除认定合同无效外,还会直接将案件移送行政部门,甚至公安部门处理。

新规适用背景下,合同被认定无效将导致约定利润可能无法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危及企业自身资质存续。


第一条:


未招标订立的合同,

存在有效的可能


我国强制招标工程范围一直处于动态调整中,例如2018年已大幅提高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门槛,缩小了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后续仍存在进一步调整的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为:订立合同时案涉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但起诉时因政策调整已无需招标的,应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新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订立合同时案涉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但起诉时政策调整后已无需招标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无论政策调整发生于哪一年,只要起诉时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即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对发包人提示:不得再以“未招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以逃避债务。对于存量未招标项目,应尽快对照现行强制招标政策核查,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对承包人提示:若发包人再以“未招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可直接依据前述规定予以抗辩,但需留存证据证明起诉时案涉项目已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第二条:


先定后招、先干后补情形下,

中标合同直接无效


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投标人就价格、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或者先订立合同再补办招标程序的,中标合同无效。双方达成的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文件,均可作为认定前述行为的证据。

新规施行前,存在“先定后招”情形的,中标合同通常仍被认定有效,可按中标合同办理结算。新规施行后此类中标合同直接被认定无效,仅可参照工程情况折价补偿,合同约定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均丧失约束力,承包人的利润空间将被大幅压缩。

对发包人提示:应当立即停止招标程序启动前与投标人的实质性接洽,全面排查存在“先定后招”情形的存量项目,评估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结算风险。

对承包人提示:不应参与“明招暗定”的项目,此类操作虽可短期获得项目,长期将面临利润损失的风险。若发现竞争对手存在此类违规操作,应当留存相关证据,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直接移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过程中,若发现串通投标、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行为,将产生三层法律后果:

1. 认定合同无效(民事后果)

2. 作出司法制裁——罚款、拘留(司法后果)

3. 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罚款、降资质、吊销证书、记入黑名单(行政后果)

简言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工程价款时,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可能不慎导致自身资质受到不利影响。以往民事案件仅处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未必会被查处;新规施行后人民法院发现违法行为将主动移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与资质风险随之而来。

对发包人提示:即使相对方存在违法行为,发包人也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若发包人自身存在违法发包行为,人民法院同样会移送相关违法行为,最终双方均需承担不利后果。

对承包人提示:挂靠、转包是当前合规层面最大的风险点。新规施行后,挂靠的违法成本已从“缴纳少量管理费”上升至“可能丧失资质”,承包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先行完成合规自查。


合同无效叠加不平衡报价:

先主张无效方更易获得博弈优势


合同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可随时主张合同无效并终止施工,该情形若与不平衡报价叠加,将产生巨大的博弈空间。

不平衡报价的核心特征为“前期工程单价报高、后期工程单价报低”,合同有效时该模式属于合法的投标策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则会成为双方博弈的筹码:

发包人可在前期高利润工程完工后主张合同无效,压低折价补偿金额,后续工程重新按照市场价格招标,即以最低成本实现合同解除。

承包人可在发现后期工程量减少、按原报低价继续施工将产生亏损时,主动主张合同无效,锁定前期利润、规避后期亏损,将“合同无效”作为止损工具。

新规大幅提高了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概率(第二条直接明确认定无效情形、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主动移送违法行为),此类“择时主张终止”的博弈将愈发频繁。

应对建议:发包人可在合同中预先设置结算调整条款;承包人应当合理报价,避免将全部利润押注于前期工程。双方均应当提前就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结算事项制定预案。


写在最后

上述三条新规释放的信号十分明确:招投标程序绝非形式,合同效力认定绝非小事,违法行为也不再是“缴纳罚款即可了结”的事项。

对建设单位(甲方):流程上的每一处简化省略,日后都可能成为法庭证据,或成为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线索。

对承包单位(乙方):不应将挂靠作为承揽业务的捷径,不应将“先施工后补手续”作为行业惯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仅约定利润无法取得,企业资质也可能无法保留。

对于建设工程行业而言,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发展真正的保障。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


郭晖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律/工程双本科

一级建造师 、一级造价师 、税务师

执业领域

▸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风控:土地征收、合作开发、融资并购、物业运营
▸ 新能源项目合规与争议解决: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合规、EPC合同纠纷、投资退出机制设计
▸ 建设工程重大诉讼:工程索赔、工期质量纠纷、结算争议

差异化优势
技术派律师:凭工程执业资格穿透项目技术实质,精准预判纠纷风险点
全周期服务:从土地获取、融资开发到新能源项目建设、运营、项目转让,提供“法律+商业”一体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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