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2]125号
案件名称 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经查,2017年6月14日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14702943-14702947,发票金额合计427777.77元,税额合计72722.23元,价税合计500500元。货物名称:电脑)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你(单位)陈述在2017年陆续提取现金给业务员王某合计货款500500元,但王某没有打收条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未与上述开票单位核实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将王某提供的上述发票计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现你(单位)与此项目相关的资料也无法提供。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名称 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4518P
处罚结果: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52381.39元。
稽查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3流合一(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的重要性,每个会计在审核记账时,都要提高警惕,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如果是企业之间的采购,尽量还是同过非现金支付,并且通过公对公转款。如果是私人收款,需要保留好支付凭证、取得对方的收据、对方代理的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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