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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共能水滴财云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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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总包方异地施工时,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差额纳税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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