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庄回族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2016第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乡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与引领作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大庄回族乡清真食品孵化基地,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支持我乡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三条 乡电商协会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庄回族乡清真食品孵化基地及服务支撑体系的建设,并设立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奖励扶持采用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发展。
第二章 网店及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第四条 扶持鼓励社会各界人员开办网店。在销售、运营、数据分析工具投入达600元以上的新开网点,补贴100元;对店铺首页、子页面装修达精美,且花费达500元及以上,或自行设计达精美的新开网点,补贴100元;聘请专业人员制作5个及以上详情页,且花费达600元以上,或自行设计达精美(套用别人详情页不予补贴)的新开网店,补贴200元;首次开直通车,连续3天及以上,花费900元及以上的新开网店,补贴300元。
新开网店销售额第一次达2000元以上的网店奖励300元;连续三个月月销售额达2000元/月以上的网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万元的奖励1000元;首次突破30万元的奖励3000元,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5000元。(注:此销售额只限一个店铺的销售额)。
第五条 鼓励我乡实体企业、商品流通业、物流运输业、服务业等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开办网络销售平台,实现网上营销与店面销售相结合,年总销售额在100万元的(其中网店销售额占总销量的30%以上),给予5000元奖励扶持;年销售额在350万元的(其中网店销售额占35%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扶持; 销售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其中网店销售额占40%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扶持。
第三章 网货供应商奖励扶持政策
第六条 大力发展网货供应商。对从事我乡特色农产品、文化旅游产品等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经考核,年供货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励;年供货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奖励;年供货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年供货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章 配套服务体系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电子商务培养技能型人才。乡电商协会设立培训专项资金,凡在大庄回族乡境内创业的电商企业和个人均可免费参加电商培训。
第五章 发展电商先进企业、个人奖励政策
第八条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评选“十佳大学生村官电商带头人”、“最佳网商”和“最佳物流企业”,以其销售业绩、带动就业、税收贡献等为依据,评选通过后,年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先进个人和示范企业评选。
第六章 电商发展税收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在我乡注册的网店及电商企业,按完整的纳税年度,前两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相应奖励,第三、四、五年按2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入驻大庄回族乡清真食品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或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其用于经营办公用房的租金,前三年免费入住。
第十一条 凡符合创业贷款条件(城镇失业人员、复退军人、未就业大学生)的网店店主,优先帮助争取小额贷款等金融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奖励扶持的企业、个人等,多种扶持奖励发生重复时,选择其中最高一项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实行“一票否决”原则。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规范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不得享受补助奖励。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大庄回族乡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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