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出海竞争力调研
中国人力资源同业公会——企业出海研究会(筹)自2024年4月筹备以来,已陆续收到数百家企业的入会申请。
作为出海研究会筹备阶段的重要一环,为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向出海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专业指导建议,中国人力资源同业公会特此编制了《中国企业出海竞争力调研》问卷(共70题,用时约5分钟),旨在更精准地规划企业出海研究会的专业服务,帮助出海企业了解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建立出海通识。
请阅读下文调研指南后点击进入调研。
2025-04-28
Vietnam
越南雇佣合同与人才供需
根据越南《劳动法》(2019年修订,2021年1月1日生效),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无期限劳动合同(IDT)
此类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适用于长期或永久性职位。合同终止需提前45天通知对方。
有期限劳动合同(DT)
合同期限最长为36个月。此类合同只能续签一次,若员工在第二次续签后仍继续工作,合同将自动转为无期限定期劳动合同。
特定工作劳动合同
也称为“季节性合同”,小于12个月。但是,季节性合同只能签订季节性任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1. 雇员履行军事职责;
2. 休产假或
3. 暂时缺席其他原因。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若员工继续工作且雇主未在 30 天内续签,将视为 2 年有期限合同。
所有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除非合同期限少于一个月,可口头达成。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条款。
1.3 试用期规定
试用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期限根据职位不同而异:
管理或专业职位:最长60天
中级或技术职位:最长30天
其他职位:最长6天
试用期间,试用期薪资不少于正式录用薪资的70% ,实践中通常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5%。
雇主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不得擅自终止劳动合同:
1. 当劳动者因疾病、工伤或职业病需按医嘱接受治疗和休养时,除非满足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无期限合同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患病且已连续治疗12个月;有期限合同或特定工作合同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患病且已连续治疗6个月或超过合同期限一半,且劳动能力未恢复。对于已康复的劳动者,可考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遭遇自然灾害、火灾或其他政府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尽管雇主已竭尽所能采取改进措施,但仍不可避免缩减生产规模和减少工作机会。
2. 劳动者依法享有年假、劳动节假期、私人事务假期或其他事假时,雇主也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3. 女性劳动者:
在女性劳动者结婚、怀孕、产假或抚养12个月以下婴儿期间,雇主不得解雇或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除非企业终止运营。
对于处于上述特殊情况的女性劳动者,将资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劳动者暂时免于劳动纪律处分。
4. 对于在组织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应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及相应补贴(如有)。
雇主在以下情况下无需向员工支付离职补偿金:
1. 劳动者持续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2. 在特定条件下,劳动者因病无法恢复工作(对于固定期限合同,请假时间超过一半;对于有期限合同,连续请假六个月;对于无限期合同,连续请假12个月);
3. 因火灾、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雇主必须减少生产和劳动力;
4.雇主停止运营;
5. 雇主涉及盗窃、贪污、赌博、故意伤害他人、工作场所吸毒、泄露商业或技术机密、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 或曾因受到纪律处分而延迟加薪的劳动者再次犯同样的错误;
7. 劳动者无故缺勤每月累计五天或每年20天;
8. 劳动者依法履行兵役或其他法定义务时,劳动关系暂停;
9. 劳动者遭遇扣留或监禁,未被定罪,劳动关系暂停;
10. 劳动者被定罪;
10. 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如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在采取解雇行动前,雇主必须至少书面警告员工一次,告知其何时犯下上述各项行为。警告信必须以书面形式由雇主签章后交由员工签收(或承认)。实践中,我们建议进行两次警告,首次要求员工纠正不当行为。
雇主需收集不当行为证据,并在纪律听证会上与员工及工会代表共同审查。听证会应有书面记录和签名。只有在与工会协商后,雇主才能做出解雇决定。整个流程可能耗时数周至数月。若雇主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雇将被视为非法。
员工辞职
1. 对于无期限合同的员工,您有45天的时间来通知雇主您的离职意向;
2. 如果您的合同是有期限的,那么您需要提前30天告知;
3. 对于那些签订了特定工作合同的员工,只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即可;
4. 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下情况无需提供通知期即可辞职:
如果您的工作内容与合同不符;
或者雇主未能全额或按时支付工资;
或者您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
截至2025年,越南《劳动法》(Law on Labour)中并未对“非竞争协议”作出专门条款规定。这意味着该类协议并非法定强制条款的一部分,不具有自动生效的效力。该情形不同于欧美、日韩等国家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明文规定和执行路径。
不过,根据越南《民法典》(Civil Code)第3条、第4条、第119条等关于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雇主与员工在平等自愿、不违反社会道德与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签订特定的补充协议——包括非竞争条款。这类协议通常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满足如下“三要素合法性”,方可能被法院采纳:
合理的期限(Duration)
一般建议设置在6个月至2年之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超过2年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员工职业权利的“过度限制”,从而被视为无效;
若雇主能举证存在商业机密的长期有效性(如源代码、供应链合同),则可适当延长,但必须给予强有力的合理性解释。
明确的地域限制(Territory)
应明确限制适用的地理范围,如“胡志明市及周边5公里内”;
不应设定为“全国”或“全球”等模糊、泛化区域,否则将被视为“笼统限制竞争”,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具体的业务范围(Scope of Activities)
必须列明员工不得在何类公司、职位或行业任职,例如:“不得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新能源汽车制造)直接竞争的企业中担任销售、技术研发、市场主管等岗位”;
如限制内容含糊(如“不得从事与公司有关的活动”),则合同将因范围不明而失效。
合理的补偿机制
雇主需在协议期间为员工提供实质性补偿,通常为原薪资的30%-70%不等;
补偿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一次性支付,但必须有明确支付安排与凭证;
若无明确补偿条款,法院有可能认定合同“片面不公”而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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