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率从13%降至11%。
相关政策:财税【2017】37号
注意事项:相关货物出口退税率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2.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注意事项: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相关政策: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
注意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才可享受优惠政策,目前按75%加计扣除期间为2017年-2019年3年间。
4.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相关政策: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关于《国家税务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注意事项:必须是用现金直接投资,收购股权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可抵扣金额为实缴投资额而不是认缴投资额。
5.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注意事项:需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会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发给保险公司一个18位的“税优识别码”,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纳税人在税前扣除时需提供。
6. 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相关政策:财税【2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