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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房产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租房房产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凯正财务
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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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屋租赁一般会涉及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如果出租方为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租赁协议中会

房屋租赁一般会涉及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如果出租方为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租赁协议中会约定税金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承担,但缴纳的税金是否能够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一些争议。本文根据相应法规对此进行简要讨论。


1. 经营租赁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项: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在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应承担房产税的缴纳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代替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缴纳了房产税,相应缴税凭证的抬头不是承租人的公司名称,承租人无法将其作为合规凭证税前抵扣。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承租人代垫的税金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出租方为产权所有人,产权未出典且出租方在房产所在地,则出租方应承担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相应房产税在取得缴税凭证后可以抵扣;如果出租方为转租人,则不应承担该纳税义务,如果代替支付,也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相关的所有税金,但实际承租人缴纳了税金,则该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关税金,且实际承租人缴纳了税金,但缴税凭证仍为出租人抬头,一般不能扣除。合同约定与法规要求有差异时,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 融资租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项: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法规,如果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房产,应承担房产税的缴纳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该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实务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相关性和合理性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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