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过程,我们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企业准备扣税凭证,以保证其可以税前抵扣:
1、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材料。
2、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 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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