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某神州(上海)公司因在公共区域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被处罚。2022 年 8 月,该公司在浦西某酒店举办会议期间,通过易拉宝及宣传单页向社会公众推广处方药“百汇泽(帕米帕利胶囊)”,宣称其为“唯一获批”、“指南首选”及“医保低价”等。该行为违反了处方药仅限在专业性医药报刊向专业人士宣传的规定。
(图源网络 侵删)
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其广告宣传对象严格限定为具备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士,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百某神州在公共场合的推广行为,误导了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
鉴于该公司违法持续时间短、销售增长有限、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上海市某区市监局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罚款 40 万元。
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合规要点
一、严格履行广告审批程序
发布前需确认药品不属于禁止广告的特殊药品范畴。除仅展示药品名称外,所有广告内容必须提交审查机关事先审查,并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二、严控发布渠道与范围
必须严格参照国家药监局会同卫健委发布的《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及互联网发布,不得利用处方药名称进行活动冠名或赞助。
三、规范标注关键信息
广告中须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警示语。字体颜色需清晰易辨,视频广告中应持续显示。
四、防范隐性广告风险
企业应避免通过公众号文章、网红推荐等创新营销方式变相推广处方药。判定是否构成广告的核心标准在于:内容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及是否具有产品推广性质。一旦触犯,将面临严厉法律制裁。
建议企业采取限制受众范围(如仅对内部或特定专业人士开放)、内容加密及坚持科学客观表述等措施,规避被误判为广告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修正)》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修正)》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其他款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