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38 号
中柬 AEO 互认安排将于 9 月 15 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简称《互认安排》)定于2026 年 9 月 15 日起生效。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01 互认范围与通关便利措施
根据《互认安排》,中柬两国海关实现 AEO 互认: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柬埔寨 AEO 认证企业。
双方将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为互认 AEO 企业提供以下四项便利:
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实施优先查验。
设立海关联络员,专项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在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保障对方 AEO 企业货物快速通关。
02 出口柬埔寨:主动提供 AEO 编码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时,须将AEO 编码(格式: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告知柬方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
示例:AEOCN123456789
申报成效
柬埔寨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通关便利。
03 进口柬埔寨货物:规范填报两处编码
中国企业从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时,需在以下两个栏目准确填写对方 AEO 编码:
1. 进口报关单
填写于“境外发货人”栏目下的“境外发货人编码”项。
2. 水/空运货运舱单
填写于“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项。
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KH)+7 位企业编码”
示例:KH2025008
中国海关核实身份后,将落实相关便利措施。
/// 结语
出口主动告知 AEOCN 编码,进口规范填报 KH 编码,即可享受更低查验率与更快通关速度。
—— 海关总署,2026 年 9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