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柬两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 AEO 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向互认 AEO 企业提供以下便利:
- 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门沟通处理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在主要基础设施因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保障对方 AEO 企业进口货物的快速通关。
三、中国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柬埔寨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柬埔寨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编码规则:AEOCN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主体标识码(示例:AEOCN123456789)。
四、中国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自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柬埔寨 AEO 编码。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编码规则:国别代码(KH)+ 7 位企业编码(示例:KH202500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9 月 11 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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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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